被告人李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抢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20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攀,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2010年4月21日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攀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初至2016年7月上甸,被告人李攀伙同李涛、尹政、林厚斌(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在惠州市的大亚湾区和惠阳区,通过使用锡纸及自制钥匙打开房门的方式,多次实施入户盗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6月2日,被告人李攀伙同李涛、林厚斌来到大亚湾区西区秋谷阳光小区11栋1405房,在房内盗得1对银耳环、1部联想手机以及2块手表,上述韧品总价值为1219元。2、2016年6月2日,被告人李攀伙同李涛、林厚斌在秋谷阳光小区11栋1405房盗窃得手后,又来到小区11栋1107房,在房内盗得两条玉溪香烟以及银项链、银戒指、银耳环等物品,上述物品总价值为2620元。3、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攀伙同李涛、林厚斌来到大亚湾区澳头新天名城6栋1603房,在房内盗得1部中兴手机和现金2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3元。4、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攀伙李某2涛林某厚斌在新天名城6栋1603房盗窃得手后,又来到新天名城6栋903房,在房内盗得5条中华香烟、2瓶轩尼诗XO洋酒等物品。经物价鉴定,被盗烟酒价值人民币6550元.5、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攀伙同李涛、尹政、林厚斌来到惠阳区淡水土湖百顺名居4单元604房,在房内的保险柜里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6、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攀伙同李涛、尹政、林厚斌来到大亚湾区西区仁和卫城1栋3单元306房,在房内盗得1部VIVO手机和1条千足金手链。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4238元。7、2016年7月5日,被告人李攀伙李某2涛尹某政林某厚斌来到惠阳区淡水长安南路粤华苑小医C2栋501房,在房内盗得现金600元以及三星手机1部。进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33元。8、2016年7月6日,被告人李攀伙李某2涛尹某政林某厚斌来到大亚湾区西区华南建材城A1栋204房,在房内盗得2台台式电脑以及花瓶、酒杯等物品。9、2016年7月7日,被告人李攀伙李某2涛尹某政林某厚斌来到惠阳区淡水尧岭坝尾居委会物业城逸天阁15栋6楼B座602室,在房内盗得笔记本电脑1台、手表2块以及金手链、银戒指等物品。四人得手销赃后,每人分得赃款1000余元。10、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攀伙李某2、尹某政、林某斌来到惠阳区淡水金惠大厦16012房,在房内盗得1条长命锁饰品以及金项链、金手镯等物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攀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攀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初至2016年7月上旬,被告人李攀伙同李涛、尹政、林厚斌(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在惠州市的大亚湾区和惠阳区,通过使用锡纸及自制钥匙打开房门的方式,十次实施入户盗窃,经鉴定的盗窃数额为18783元。
2016年6月2日,被告人李攀伙同李涛、林厚斌来到大亚湾区西区秋谷阳光小区11栋1405房,在房内盗得1对银耳环、1部联想手机以及2块手表,上述物品总价值为1219元。
2016年6月2日,被告人李攀伙同李涛、林厚斌在秋谷阳光小区11栋1405房盗窃得手后,又来到同一小区11栋1107房,在房内盗得两条玉溪香烟以及银项链、银戒指、银耳环等物品,上述物品总价值为2620元。
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攀伙同李涛、林厚斌来到大亚湾区澳头新天名城6栋1603房,在房内盗得1部中兴手机和现金2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3元。
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攀伙同李某2、林某斌在新天名城6栋1603房盗窃得手后,又来到新天名城6栋903房,在房内盗得5条中华香烟、2瓶轩尼诗XO洋酒等物品。经物价鉴定,被盗烟酒价值人民币6550元。
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攀伙同李涛、尹政、林厚斌来到惠阳区淡水土湖百顺名居4单元604房,在房内的保险柜里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
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攀伙同李涛、尹政、林厚斌来到大亚湾区西区仁和卫城1栋3单元306房,在房内盗得1部VIVO手机和1条千足金手链。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4238元。
2016年7月5日,被告人李攀伙同李某2、尹某、林某斌来到惠阳区淡水长安南路粤华苑小区C2栋501房,在房内盗得现金600元以及三星手机1部。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33元。
2016年7月6日,被告人李攀伙同李某2、尹某、林某斌来到大亚湾区西区华南建材城A1栋204房,在房内盗得2台台式电脑以及花瓶、酒杯等物品。
2016年7月7日,被告人李攀伙同李某2、尹某、林某斌来到惠阳区淡水尧岭坝尾居委会物业城逸天阁15栋6楼B座602室,在房内盗得笔记本电脑1台、手表2块以及金手链、银戒指等物品。四人得手销赃后,每人分得赃款1000余元。
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攀伙同李涛、尹政、林厚斌来到惠阳区淡水金惠大厦1602房,在房内盗得1条长命锁饰品以及金项链、金手镯等物品。案发后,长命锁已发还给被害人梁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信息。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攀于2016年7月12日被抓获归案。
3、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液检测照片,证实被告人的尿液检测呈阴性。
4、海鑫指掌纹自动识别系统——正查比对鉴定图,证实被告人李攀的指纹与被害人熊某被盗案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比对,比中名次“1”,比中分值“1182”;证实被告人李攀的指纹与被害人李某1被盗案案发现场提取的指纹比对,比中名次“1”,比中分值“1262”。
5、关于杨某被入室盗窃案被盗窃财物价格认定的情况说明,因被害人杨某无法提供相应被盗物品的票据等相关情况,故无法予以价格认定。
6、关于熊某被入室盗窃案被盗窃财物价格认定的情况说明,因被害人熊某无法提供相应被盗物品的票据等相关情况,故无法予以价格认定。
7、钻之恒珠宝质量保证单,证实被害人李某1被盗的金手链价值约3960元。
8、关于曹某被入室盗窃案被盗窃财物价格认定的情况说明,因被害人曹某无法提供相应被盗物品的票据等相关情况,故无法予以价格认定。
9、发还清单、长命锁照片、梁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梁某被盗的长命锁已经发还给其本人。
10、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到被害人叶某、梁某、吴秋君被盗的财物,因提供的材料无法认定相关价格,故无法做出价格认定。
11、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攀因抢夺罪被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2014年1月6日被释放,证明其有累犯情节。
二、被害人陈述
1、杨某陈述:2016年6月2日,其所居住的秋谷阳光小区11栋1405房被人入户盗窃,其中被盗了两块手表、一部手机、一对耳环,上述物品总价值为1219元。
2、熊某陈述:2016年6月2日,其所居住的秋谷阳光小区11栋1107房被人入户盗窃,其中被盗了一对银耳环、一根银项链、一个银戒指、一个金戒指、两条多玉溪香烟和一部三星手机,上述物品总价值为2620元。
3、李某1陈述:2016年6月30日,其所居住的西区仁和卫城小区三单元306房被人入户盗窃,其中被盗了一条金手链和一部vivo手机、一台相机以及100元人民币。
4、曹某陈述:2016年7月19日,其发现所居住的西区华南建材A1栋204房被人入户盗窃,其中被盗了两套台式电脑、一对幼儿银手镯、一条白金项链、一个观音玉佩、两台照相机、三个花瓶、一套夜光酒杯、一瓶白酒、两幅字画、一个铜麒麟、两串珍珠项链、三部手机、青花瓷水壶、一份纪念报纸、一个男士手表、三个U盾、价值约3000元人民币的各种外币、珠宝首饰、工艺品,被盗财物价值约154900元。
5、杜某陈述:2016年6月21日,其所居住的大亚湾新天名城六栋903房,被他人盗窃了五条香烟、五套纪念猴票、两瓶轩尼诗酒、两盒普洱茶叶、一条黄金坠子、500元人民币、400元港币,以上共计被盗物品价值约14050元。
6、王某陈述:2016年6月20日,其所居住的大亚湾新天名城六栋1603房,被他人盗窃了一部中兴手机、200元人民币,以上共计被盗物品价值约500元。
7、叶某陈述:2016年6月20日,其所居住的淡水土湖百顺名居4单元604房,被他人盗窃了一个保险箱。
8、梁某陈述:2016年7月16日,其所居住的淡水金惠大厦1602房,被他人盗窃了五对金手镯、二条项链、一枚钻戒、婴儿银饰品若干,共计价值30000元人民币。
9、于某陈述:2016年7月7日,其所居住的惠阳区淡水物业城逸天阁15栋6楼B座602房,被他人盗窃了三条女士黄金项链吊坠、一个女士黄金戒指、一对女士黄金女钉、一条黄金女士手链、一个女士银手镯、一条女士珍珠项链、一个纯银奖牌、两款手表、一台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约20000元人民币。
10、袁某陈述:2016年7月5日,其所居住的惠阳区淡水镇长安南路粤华苑小区C2栋501室,被他人盗窃了两瓶长城牌红酒、一瓶三斤装XO洋酒、约1000元人民币、一部三星白色手机。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一)李攀的供述与辩解:
李攀第一、二次供述均辩称自己没有盗窃的行为。
李攀第三次供述承认有入室盗窃的行为,时间是2016年6月份左右,地点是大亚湾区澳头、西区等地,称自己是伙同他人一起实施入室盗窃,同伙的名字分别是尹某、林某斌和李某2。
李攀当庭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同案犯尹某的供述与辩解:
第一次至三次供述到:2016年6月初至2016年7月上旬,其伙同李攀、尹政、林厚斌在惠州市的大亚湾区和惠阳区,通过使用林某斌自制钥匙打开房门的方式,实施入户盗窃十几次,能够记起的盗窃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下旬一个晚上,伙同李攀、尹政、林厚斌来到惠阳区淡水土湖一小区的房内,在房内盗得一个保险箱,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
2、2016年7月上旬,伙同李攀、林某斌、尹某来到铁湖一小区,在房内盗得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并个人分得300余元。
3、2016年7月上旬,伙同李攀、林某斌、尹某来到物业城六楼一房间,在房内盗得两块手表、一台笔记本电脑及女士项链等物品,并个人分得900余元。
4、2016年7月上旬,伙同李攀、林某斌、尹某来到淡水街道人民医院后面一小区,在房内盗得茶叶、散钱、洋酒等物品,所得赃款用于日常买菜,没有分成。
5、2016年7月上旬,伙同李攀、林某斌、尹某来到物业城,在房内盗得戒指、项链、散钱等物品,并个人分得500余元。
6、2016年7月上旬,听李攀说伙同林某斌在鹏德名苑盗窃了一条黄金项链,但辩称这一次他没有参与盗窃。
7、2016年6月下旬,伙同李攀、林某斌来到大亚湾新天名城十六楼的一房间内,在房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及一部手机。
8、2016年6月下旬,伙同李攀、林某斌来到大亚湾新天名城九楼一房间内,在房内盗得烟、五套纪念的猴票、酒、茶叶、黄金、现金等物品,盗得的物品大部分存放在其所居住的地方。
9、2016年6月下旬,伙同李攀、林厚斌、尹政来到大亚湾西区仁和卫城一房间内,在房内盗得一条千足金手链和一部vivo手机,得手后上述手机被他们扔弃,手链放在租住的出租屋。
10、2016年7月上旬,伙同李攀、林厚斌、尹政来到大亚湾西区惠丰城一房间内,在房内盗得字画、报纸等物品,盗得的物品存放在其所居住的地方。
11、2016年6月上旬,伙同李攀、林厚斌来到大亚湾西区秋谷阳光十四楼一房间内,在房内盗得两块手表、手机、耳环等物品,盗得的物品存放在其所居住的地方。
12、2016年6月上旬,伙同李攀、林厚斌来到大亚湾西区秋谷阳光十一楼一房间内,在房内盗得耳环、吊坠、戒指、手机、香烟等物品,盗得的物品存放在其所居住的地方。
13、2016年7月上旬,伙同尹政、林厚斌来到淡水街道大埔瑞景居一栋楼九楼一房间内,在房内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盗得的物品由李攀去销赃,但记不清分得的钱财。
第四次李某2的供述中,其拒绝交代盗窃的过程,辩称自己没有伙同李攀、尹某、林某斌实施盗窃行为,辩称在其出租屋查货的物品均是林某斌等人购买的。
(三)同案犯尹某的供述与辩解
尹某四次均稳定供述到:其称别名叫“黑鬼”,2016年6月初至2016年7月上旬,其伙同李攀、李涛、林厚斌在惠州市的大亚湾区和惠阳区,通过使用林某斌自制的钥匙和锡纸打开房门的方式,实施入户盗窃十几次,能够记起的盗窃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下旬一个晚上,伙同李攀、李涛、林厚斌来到惠阳区淡水土湖一小区一单元6楼的一房内,在房内盗得一个保险箱,盗得现金人民币几百元、结婚证等物品。
2、2016年6月下旬,伙同李攀、李某2、林某斌来到大亚湾新天名城十六楼的一房间内,在房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及一部手机。
3、2016年6月下旬,伙同李攀、李某2、林某斌来到大亚湾新天名城九楼一房间内,在房内盗得烟、五套纪念的猴票、酒、茶叶、黄金、现金等物品。
4、2016年6月29日左右,伙同李攀、林厚斌、李涛来到大亚湾西区仁和卫城一房间内,在房内盗得一条金手链和一部vivo手机及一些散钱。
5、2016年7月上旬,伙同李攀、林厚斌、李涛来到铁湖一小区7楼,在房内盗得一部单反照相机、一台笔记本电脑。
6、2016年7月初,伙同李攀、林某斌、李某2来到物业城五楼一房间,在房内盗得金器戒指、项链。
7、2016年7月初,伙同李攀、林厚斌、李涛来到淡水长安南路一小区一单元五楼,盗得两瓶红酒、XO洋酒、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和大约600元钱。
8、2016年7月6日,伙同李攀、林厚斌、李涛来到大亚湾西区惠丰城的一栋2楼房层的一房间内,在房内盗得二台台式电脑、字画、花瓶、收藏版报纸、散钱等物品,盗得的物品已被公安机关全部缴获了。
9、2016年7月7日,伙同李攀、林某斌、李某2来到淡水物业城15栋六楼,在房内盗得金项链、黄金戒指、银手镯、手表、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10、2016年7月上旬,伙同李涛、李攀、林厚斌来到淡水街道大埔瑞景居17栋九楼一房间内,在房内盗得两条黄金项链、一台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盗得的物品由李攀去销赃。
11、2016年7月上旬,伙同李某2、李攀、林某斌来到金惠大厦16楼一房间,在房内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并由李攀负责销赃。
12、2016年7月上旬,伙同李攀、林某斌、李某2来到淡水物业城5栋501撬门,因被发现便跑了。
13、2016年6月下旬,伙同林某斌、李某2来到惠阳秋长盗得一台台式电脑。
14、2016年6月下旬,伙同林某斌、李某2来到土湖源丰楼盗窃过,但不记得盗窃得来的物品。
实施上述盗窃行为中,由李攀和李某2提供作案工具摩托车、由林某斌负责开锁,其与李某2、李攀负责望风,开锁成功后便共同实施入户盗窃。
(四)同案犯林某斌的供述与辩解
林某斌第一次至三次均稳定供述到:2016年6月初至2016年7月上旬,其伙同李攀、李涛、尹政在惠州市的大亚湾区和惠阳区,通过使用林某斌自制钥匙和锡纸打开房门的方式,实施入户盗窃十几次,能够记起的盗窃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初,伙同李攀、“黑鬼”、李某2来到淡水物业城盗窃,盗得金项链、金手链、两块手表、一个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钉、一对铂金耳钉、一条银手链、一条带吊坠银项链、一个银手镯、一个珍珠项链、一个纯银奖牌、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
2、2016年7月初,伙同李攀、“黑鬼”、李某2来到淡水物业城一房间内盗窃,盗得一些金器和3000多元人民币。
3、2016年6月下旬一个晚上,伙同李攀、李涛、“黑鬼”来到惠阳区淡水土湖一小区一房内,在房内盗得一个保险箱,盗得一批散钱和四个疑似贝壳等物品。
4、2016年7月初,伙同李攀、李某2、“黑鬼”来到古井铁湖一小区,在房内盗得一部照相机、一台笔记本电脑。
5、2016年7月初,伙同李攀、李某2、“黑鬼”来到人民医院后面一小区,在房内盗得一瓶洋酒和两瓶红酒,一叠红包及一部白色三星手机。
6、2016年6月下旬,伙同李攀、“黑鬼”、李涛来到大亚湾西区仁和卫城一房间内,在房内盗得一条黄金手链和一部杂牌手机及几百元人民币。
7、2016年7月初,伙同李攀、“黑鬼”、李涛来到大亚湾西区惠丰城的一房间内,在房内盗得二台台式电脑、两幅字画、三个花瓶、两个铜酒杯、一些收藏版报纸、一些硬币等物品,盗得的物品已被公安机关全部缴获了。
8、2016年6月下旬,伙同李攀、李涛、林厚斌来到大亚湾新天名城小区一房间内,盗得200余元人民币和一部白色杂牌手机,手机已被公安机关缴获。
9、2016年6月下旬,伙同李攀、李某2来到大亚湾新天名城一房间内,在房内盗得五条中华香烟、五套纪念的猴票本子、一条黄金吊坠、一条黄金链子、两丙茶叶等物品。
10、2016年7月初,伙同李某2、李攀来到西区秋谷阳光小区盗得两块手表。
11、2016年7月初,伙同李某2、李攀来到西区秋谷阳光小区盗得两条香烟、吊坠等物品。
12、2016年7月上旬,伙同李涛、李攀、“黑鬼”来到淡水街道大埔瑞景居17栋九楼一房间内,在房内盗得两条黄金项链、一台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盗得的物品由李攀去销赃。
13、2016年7月上旬,伙同李某2、李攀、“黑鬼”来到金惠大厦16楼一房间,在房内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并由李攀负责销赃,其分得100余元人民币。
实施上述盗窃行为中,由李攀和李某2提供作案工具摩托车、由林某斌负责开锁,尹某与李某2、李攀负责望风,开锁成功后便共同实施入户盗窃。
林厚斌第四次供述只承认和李涛、李攀、“黑鬼”在大亚湾区惠丰城附近一小区实施过一次入室盗窃的行为,辩称没有参与其他盗窃行为。
四、证人证言
曹健称:2016年7月19日17时许,其来到其妹妹曹某位于西区华南建材A1栋204房,发现该房门未锁,入室后发现其妹妹家中被盗,于是报警处理。
五、鉴定意见
1、痕迹鉴定书:
经鉴定,在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秋谷阳光11栋1107房一手机盒上提取的汗潜指印检材与李攀左手拇指的手指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留。
2、价格认定结论书: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被盗的千足金手链和vivo手机的总价值为4238元。
经鉴定,被害人杜某被盗的香烟和洋酒价值共计6550元。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被盗的手机价值计323元。
经鉴定,被害人袁某被盗的一部白色三星手机价值1233元。
六、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同案犯李某2、尹某的辨认笔录,均辨认出李攀是和他们二人在惠阳淡水、大亚湾西区等地多次盗窃的男子。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现场物证的提取情况;证实案发现场分别位于大亚湾区西区秋谷阳光11栋1405房、大亚湾区西区秋谷阳光11栋1107房、大亚湾区西区仁和卫城小区1栋三单元306房、大亚湾区西区华南建材A1栋204房、大亚湾新天名城六栋903房、大亚湾新天名城六栋1603房、惠阳区淡水土湖百顺名居4单元604房、惠阳区淡水金惠大厦1602房、惠阳区淡水物业城逸天阁15栋6楼B座602房、惠阳区淡水镇长安南路粤华苑小区C2栋501室、惠阳区淡水瑞景居9栋9A室。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鞋子照片,经辨认该鞋子照片系被告人所穿拖鞋的照片。
2、同案犯李某2的作案工具指认照片,指认出其实施盗窃时驾驶的作案摩托车。
3、同案犯李某2、尹某、林某斌对盗窃物品的指认照片,证实到李某2、尹某、林某斌伙同被告人李攀共同实施盗窃后得来的相应物品情况。
4、同案犯林某斌、李某2、尹某的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李涛、林厚斌伙同被告人李攀共同实施盗窃的地方分别是西区秋谷阳光11栋1405房、西区秋谷阳光11栋1107房;证实李某2、林某斌、尹某伙同被告人李攀共同实施盗窃的地方分别是西区仁和卫城小区1栋三单元306房、大亚湾区西区华南建材A1栋204房、大亚湾新天名城六栋903房、大亚湾新天名城六栋1603房、淡水土湖百顺名居4单元604房、惠阳区淡水金惠大厦1602房、惠阳区淡水镇长安南路粤华苑小区C2栋501室;证实李涛、林厚斌、尹政共同实施盗窃的地方是惠阳区淡水瑞景居9栋9A室,被告人李攀没有事实这一单的盗窃。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开庭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抢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