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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后协助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可从轻处罚

来源:大亚湾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作者:大亚湾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0-01-06

惠阳盗窃罪专业律师认为, 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有协助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予以从轻处罚。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刑初17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身份证号码×××5713,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泽,男,身份证号码×××023X,水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荔波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身份证号码×××113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刘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上旬至2016年6月初,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多次来到惠州市大亚湾区的疏港大道白寿桥路段、黄鱼涌加油站路段等处盗窃电缆线。在作案前,欧阳某某、韦某泽准备了剪钳、刀片等工具;盗窃时,使用剪钳剪断电缆线并用刀片剥掉电缆线的保护层,取得铜线;得手后,两名被告人将盗得的铜线出售给废品店。其中,欧阳某某、韦某泽共同盗窃15次;欧阳某某单独盗窃1次;韦某泽单独盗窃1次;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1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4月8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疏港大道白寿桥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23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400元。

2、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告知被告人刘某盗窃电缆线需要运输工具。随后,刘某提供三轮摩托车,由欧阳某某和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疏港大道与中兴南路交汇处立交桥旁,使用刘某的三轮摩托车将盗得的56米电缆线(型号为ZR-YJV22-25*4+16*1)转移至刘某经营的废品店。之后,刘某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上述电缆线。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480元。

3、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黄鱼涌加油站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3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00元。

4、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石化大道惠桥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3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00元。

5、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黄鱼涌加油站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10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000元。

6、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黄鱼涌加油站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3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00元。

7、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疏港大道白寿桥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15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000元。

8、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疏港大道白寿桥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12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600元。

9、2016年5月3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黄鱼涌加油站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7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600元。

10、2016年5月5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石化大道惠桥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3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00元。

11、2016年5月9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黄鱼涌加油站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6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800元。

12、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凤田加油站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3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00元。

13、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疏港大道白寿桥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5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00元。

14、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欧阳某某来到大亚湾区惠大高速出口附近,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5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00元。

15、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惠澳大道与中兴五路交汇处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25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00元。

16、2016年5月22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疏港大道白寿桥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4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200元。

17、2016年6月4日4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北环路4号桥路段盗窃电缆线时,欧阳某某被当场抓获;同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韦某泽、刘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上旬至2016年6月初,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多次来到惠州市大亚湾区的疏港大道白寿桥路段、黄鱼涌加油站路段等处盗窃电缆线。在作案前,欧阳某某、韦某泽准备了剪钳、刀片等工具;盗窃时,使用剪钳剪断电缆线并用刀片剥掉电缆线的保护层,取得铜线;得手后,两名被告人将盗得的铜线出售给废品店。其中,欧阳某某、韦某泽共同盗窃15次;欧阳某某单独盗窃1次;韦某泽单独盗窃1次;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1次。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6年4月8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疏港大道白寿桥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23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400元。

二、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告知被告人刘某盗窃电缆线需要运输工具。随后,刘某提供三轮摩托车,由欧阳某某和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疏港大道与中兴南路交汇处立交桥旁,使用刘某的三轮摩托车将盗得的56米电缆线(型号为ZR-YJV22-25*4+16*1)转移至刘某经营的废品店。之后,刘某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上述电缆线。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480元。

三、2016年4月16日晚,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黄鱼涌加油站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3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00元。

四、2016年4月17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石化大道惠桥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3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00元。

五、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黄鱼涌加油站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10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000元。

六、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黄鱼涌加油站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3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00元。

七、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疏港大道白寿桥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15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000元。

八、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疏港大道白寿桥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12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600元。

九、2016年5月3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黄鱼涌加油站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7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600元。

十、2016年5月5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石化大道惠桥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3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00元。

十一、2016年5月9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黄鱼涌加油站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6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800元。

十二、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风田加油站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3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00元。

十三、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疏港大道白寿桥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5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00元。

十四、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欧阳某某来到大亚湾区惠大高速出口附近,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5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00元。

十五、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惠澳大道与中兴五路交汇处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25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00元。

十六、2016年5月22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的疏港大道白寿桥路段,盗得型号为ZR-YJV22-25*4+16*1的电缆线4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200元。

十七、2016年6月4日4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来到大亚湾区北环路4号桥路段盗窃电缆线时,欧阳某某被当场抓获;同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协助抓捕韦某泽,被告人欧阳某某和韦某泽协助抓捕被告人刘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作案工具剪钳一把、刘某的三轮摩托车、剥线机。

(二)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刘某于2016年6月4日先后被抓获归案,其中欧阳某某协助抓捕韦某泽,欧阳某某和韦某泽协助抓捕刘某。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刘某的身份情况,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4日4时许,其在北环路4号桥巡逻时发现两个人在偷电缆线,并抓获其中一个盗窃电缆线的嫌疑人。

2、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4日3时到5时,在大亚湾疏港大道与中兴南路附近(交汇处的桥头上)被盗56米华一牌电缆线。2016年4月17日0时到7时,在惠桥上被盗30米,每米80元。2016年5月15日在惠大高速出口处被盗50米电缆线。

3、证人谢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5日至8日之间,其去疏港大道白寿桥上工作时发现路灯电缆线被盗,被盗大约230米。规格型号是25*4+16*1(国家标准,每米1.03千克的铜)。2016年4月23日被盗了约150米。2016年4月24日被盗约120米。规格型号是25*4+16*1,25平方线。2016年5月22日,疏港大道白寿桥被盗约40米。规格型号是25*4+16*1,25平方线。

4、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6日18时至21时之间,在大亚湾黄鱼涌加油站往惠州港方向40米处被盗约30米电缆线,是给路灯供电的,还没有供电。2016年4月18日21时至19日6时之间,巡查时发现在大亚湾格木洞路口的天桥往惠澳大道方向被盗40米电缆线。2016年4月20日,在大亚湾黄鱼涌加油站附近被盗约30米电缆线。2016年5月10日,在大亚湾中兴北路风田加油站对面被盗约30米电缆线,每米80元。2016年5月20日,在大亚湾中兴五路与疏港大道交界处被盗25米电缆线,华一牌,每米80元。

5、证人曹某后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9日巡查时在惠澳大道大大草地旁立交桥底下发现被盗100米电缆线,现场有电缆线的外皮。2016年5月3日在惠澳大道大大草地对面的路边发现被盗70米电缆线。2016年5月5日在惠澳大道惠桥路段发现被盗30米电缆线;2016年5月9日在疏港大道路段加油站对面桥下发现被盗60米电缆线。2016年5月14日在疏港大道路段白寿湾桥发现被盗50米电缆线。

6、钟某、张某、谢某丙、谢某丁、蔡某的证言,证实没有收过废品铜线电缆线。

(四)被告人欧阳某某供述和辩解:2016年6月4日凌晨4时,我和韦某泽拿着剪钳等工具到现场,用电缆钳(刀片)砸破保护电缆线的管子,我在拖电缆线时,被人发现抓住了。我共盗窃12次。第一次盗窃大约是在2016年3月9日晚上8时至11时30分左右,我和韦某泽在海豚湾花园站直走大约300米,盗窃了路灯的电缆线(大约18米),然后把电缆线卖到了黄鱼涌村委会旁边废品店,卖了110元,我和韦某泽平分了;第二次大约是在2016年4月7日8时多左右,我和韦某泽也是在海豚湾花园站直走大约300米左右,盗窃了多少米电缆线我记不起来了,然后把电缆线卖到黄鱼涌村委会旁边废品店,卖了大约400元,我和韦某泽也是平分了;第三次大约是在2016年4月10日左右晚上8时多,我和韦某泽在华冠水泥厂旁边,盗窃了多少米电缆线我忘记了,我们把电缆线卖到了花样年华郡旁边的废品店,一共卖了600元,我和韦某泽把所卖的钱平分了;第四次是在2016年4月12日左右晚上8时多,我和韦某泽也是在华冠水泥厂旁边,盗窃了多少米我也不记得,把盗窃的电缆线卖到了花样年华郡旁边的废品店,卖了1400元,我们也是把钱平方了,这次是废品店的老板把三轮摩托车借给了我们去作案现场拉电缆线,是韦某泽开的车,我坐在三轮摩托车后面;第五次是在2016年4月18日左右晚上9时多,我和韦某泽在大大的草地往惠亚大道的方向700米左右,偷了约20米电缆,卖到黄鱼涌村委会后面的一个废品站,卖到了约400元,我们把钱平分了;第六次是在2016年4月20日左右凌晨2时左右,我和韦某泽是在大大的草地对面马路,我们是卖给了花样年附近的一个废品站,卖了400多元,也是把钱平分了;第七次是2016年5月1日晚上10时左右,我和韦某泽是在大大的草地对面马路,偷了约70米,我们是卖给了花样年附近的一个废品站卖了1100元,也是把钱平分了;第八次是2016年5月4日左右晚上9时多,我和韦某泽是在花样年往霞涌方面直走300米左右,偷了约30多米,我们是卖给了花样年附近的一个废品站,卖了600多元,把钱平分了;第九次是2016年5月8日左右晚上10时左右,我和韦某泽是在大大的草地往惠澳大道第二个加油站的对面,偷了约60米,我们是卖给了花样年附近的一个废品站,卖了800多元,把钱平分;第十次是2016年5月11日左右,我和韦某泽是在大大的草地往惠澳大道第二个加油站的对面,偷了20米左右,我们是卖给了花样年附近的一个废品站,卖了300多元,把钱平分了;第十一次是2016年5月13日左右,我自己一个人是在华冠水泥厂附近的桥上,偷了20米左右,我是卖给了花样年附近的一个废品站,卖了370元;第十二次就是这次被抓住了。以13元、14元每斤的价格出售。另外4月上旬惠大高速路口附近的山上偷电缆线。指认25处作案地点,确认盗窃15宗,分得赃款4000元。

我有次和韦某泽跟景天废品店的老板讲去偷电缆线,借他的三轮车用,用三轮车偷回电缆线再卖给景天废品店的老板。向景天废品店老板借三轮车那次偷了90多米电缆线,14元1斤卖100斤,卖1400元。景天废品店老板借车给我们时他知道我们去偷电缆线。

2、被告人韦某泽的供述和辩解:盗窃电缆线的位置有:第一个点是惠大高速出口处有段未通电路盗窃大概50米路灯之间的电缆线;第二个点是在水务局门口路段转弯处盗窃约300米电缆线;第三个点是在鹏利钢管牌前路段一新开的楼盘工地盗窃约200米电缆线;第四个点是在海洋石油大厦正门路段处盗窃约100米电缆线;第五个点是在惠桥桥上盗窃约20米电缆线;第六个点是在惠桥往惠州港方向第一座桥上盗窃约50米电缆线;第七个点是在惠桥往惠州港方向的第二座桥上盗窃约300米电缆线。

我第一次盗窃的地点是在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我一人在第七个点盗窃约15米电缆线,卖约100元;第二次盗窃是在上次盗窃后一个星期,我伙同欧阳某某在第七个盗窃地点盗窃约300米电缆线,后卖到景天废品店卖约1000多元;第三次盗窃的时间是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伙同欧阳某某在第六个盗窃点内盗窃了约50米电缆线,卖约300元;第四次盗窃距离第三次约3天后的一天晚上,我一人在惠桥桥上盗窃约20米电缆线,当时我用一个十字镐将桥上的水泥撬开,再将电缆线拔走,卖到花样年华郡旁的两个老板娘的废品店,卖约180元;第五次是盗窃时间距离第四次约2天后的一天晚上,我伙同欧阳某某在第四个点处盗窃约100米电缆线,当时我们看到有水泥盖并且有电缆线冒出我们就剪,大约剪100米左右,后卖到花样年华郡旁的两个老板娘的废品店内,卖约400元;第六次和第七次都是和欧阳某某在第三个点处盗窃的,时间距离第五次约有5天左右,盗窃了约200米电缆线,分别卖到了景天废品店和花样年华郡旁的两个老板娘的废品店,卖得约1千多元;第八次是在2016年5月中旬左右,我伙同欧阳某某在第一个点处盗窃的,盗窃了约50米电缆线,卖到了进投边石村第一家的废品店,卖约400元;第九次和第十次(两次相隔约2、3天)都是在2016年5月下旬在第二个点盗窃,我伙同欧阳某某盗窃约300米电缆线,卖到花样年华郡旁的两个老板娘的废品店,两次分别卖了约700元、约1000元人民币;第十一次是在2016年5月27日左右的一天中午我和“黑鬼”去盗窃点电缆线,“黑鬼”先把电给断了,后到了晚上我们在岩前往中翠艳阳天(碧桂园处)路段,盗窃约200米电缆线,我将部分电缆线卖到花样年华郡旁的两个老板娘的废品店,“黑鬼”将部分电缆线卖到岩前一废品店内,每人分的约1000多元;第十二次是在2016年6月4日凌晨我伙同欧阳某某在北环路高速出口往霞涌第一座桥上,我们当时在盗窃路灯的电缆线时就被抓了。

我们使用一把剪钳和两把美工刀还有一盒刀片。我们都是选择在晚上12点左右去偷的。以12.5元、13元、13.5元每斤的价格售出。每个废品站的价格不同。分得赃款6000元。

2016年3月下旬后的一天,在惠桥往惠州港方向的第二座桥上(第二次盗窃),我和欧阳某某盗窃约300米电缆线我们抬不动就去到景天废品店,和店内的老板说“我们今晚搞的线有点多,应该有100多斤,可不可以借三轮车给我们去拉”,后老板就把车推过来给我们去拉线。我们告诉老板将剥好的电缆线拉回来卖给他,他知道我们借三轮车是去拉偷的电缆线回来卖给他。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4月的一天凌晨五点有名青年男子敲我废品店大门说:”借三轮车去拉点铜线卖给我”,他说偷了一些铜线,想借我的车拉过来卖给我,我就借给他。过半个小时借我三轮车男子带另一名男子开我三轮车回到我废品店,车上拉着剩下一层皮的铜线,说:“把这铜线卖给我。”然后他们把铜线搬下车放在称上,当时称了有约44公斤,每斤13.5元(大概50米,价值3000元左右),然后我就拿约1200元给他们,然后他们离开。我知道他们的铜线是偷来的,他们跟我说的。我以15.5元每斤卖掉,赚了不到200元。

我有为对方提供过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作为运输工具去盗窃电缆线,我让韦某泽他们把在现场偷的东西运到我的废品店卖给我,是对方向我借的。

(五)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谢某甲4月14日被盗56米电缆线4480元;谢某甲4月17日被盗30米电缆线2400元;谢某甲5月15日被盗50米电缆线4000元;谢某乙4月8日被盗230米电缆线18400元;谢某乙4月23日被盗150米电缆线12000元;谢某乙4月24日被盗120米电缆线9600元;谢某乙5月22日被盗40米电缆线3200元;曹某后5月5日被盗30米电缆线2400元;曹某后5月9日被盗60米电缆线4800元;曹某后5月3日被盗70米电缆线5600元;曹某后5月14日被盗50米电缆线4000元;曹某后4月19日被盗100米电缆线8000元;宋某4月16日被盗30米电缆线2400元;宋某4月20日被盗30米电缆线2400元;宋某5月10日被盗30米电缆线2400元;宋某5月20日被盗25米电缆线2000元。

(六)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三被告人均指认了作案现场。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欧阳某某盗窃16次,数额巨大,韦某泽盗窃16次,数额巨大,刘某盗窃1次,数额较大,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韦某泽有协助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韦某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缴获的剪钳一把、三轮摩托车一台、剥线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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