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人民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1303刑初48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全某云,男,199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案件事实】2016年6月20日6时许,被告人全某云因琐事与其朋友邓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万顺三路新蒸好早餐店吃早餐时发生矛盾。随后邓某打电话让被害人刘某过来和被告人全某云理论,在理论过程中,被告人全某云朝刘某脸部打了一拳,将其两颗牙齿打落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全某云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序为轻伤二级。
【惠阳刑事辩护律师观点】被告人全某云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全某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惠阳区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人全某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
【合议庭】审判长 翟雄文、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人民陪审员 林景宁
【书记员】胡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