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法院审理查明事实:2017年7月20日,被告吕XX雇佣原告王XX到惠阳区淡水××小学湖滨花园××栋从事园艺绿化装修工作。2017年9月30日,原告完成被告安排的园艺绿化装修工作。经结算,被告欠原告雇佣期间的劳务薪资14700元。2017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王XX14700元。欠款人吕XX。”被告写下欠条后,未将欠款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遂于2017年11月7日起诉。
惠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欠薪资14700元,提供了被告写下的欠条佐证,予以认定。被告欠款后经原告追索仍未给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民初3643号
原告:王XX,男,土家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吕XX,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王XX诉被告吕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XX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人民币147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刘润明经黄某介绍于2017年7月20日被被告雇佣,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当天被安排到淡水第八小学湖滨花园3701栋从事园艺绿化装修工作,2017年9月30日完工。经结算,被告需向原告支付雇佣期间的劳务薪资共人民币14700元。被告就该结算向原告出具亲笔所写欠条一份,并口头约定于2017年10月3日向原告付清所有款项。可时至今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时偿还款项,被告均不接电话,不予偿还。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被告身份证;3、欠条。
被告吕XX未到庭,无答辩,无提供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2017年7月20日,被告吕XX雇佣原告王XX到惠阳区淡水××小学湖滨花园××栋从事园艺绿化装修工作。2017年9月30日,原告完成被告安排的园艺绿化装修工作。经结算,被告欠原告雇佣期间的劳务薪资14700元。2017年10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王XX14700元。欠款人吕XX。”被告写下欠条后,未将欠款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遂于2017年11月7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欠薪资14700元,提供了被告写下的欠条佐证,予以认定。被告欠款后经原告追索仍未给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47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以缺席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款14700元给原告王XX。
受理费84元,由被告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家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