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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淡水律师:非法拘禁罪的辩护与量刑

来源:惠阳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刑事律师  时间:2016-02-03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3号

被告人郭某俊、张某涛伙同邹某宝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某某路XX号X楼出租屋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被害人唐某波于2014年6月12日被骗到该传销窝点,期间,受到搜身、拿走财物、看管监视、限制人身自由、恐吓等对待,同时给他讲传销课,强迫他加入传销组织。2014年7月2日,被害人唐某波被放走后报警。被告人郭某俊、张某涛分别于同年8月13日、8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 被告人郭某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被告人张某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郭某俊、张某涛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5号

自2013年12月初起,被告人赖某清伙同陈某、刘某燕、张某红、廖某祥、黄某锋、林某伟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某某苑X栋X梯X楼上楼左边第一间房从事人际网络传销活动。被害人蒋某、李某分别于2013年12月9日、12月11日被骗至上述传销窝点、手机、钱、银行卡等财物被扣押,人身自由被控制。在该传销窝点中,陈某为该组织的“领导”,负责保管钥匙、安排工作、限制他人自由等;张某红、刘某燕为“管家”,负责保管财物、洗衣做饭、讲课等工作;黄某锋、林某伟分别为蒋某、李某的“代师傅”,负责看管被害人和讲课;廖某祥负责讲课,说服新来人员参加传销组织,并和一名陌生男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李某使用暴力控制并进行搜身;被告人赖某清负责讲传销课、打电话骗他人参加传销组织及到车站接被害人前来该传销窝点等工作。
   

被告人赖某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某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82号

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兰某哈介绍被害人马某某么到东莞市厚街镇一间鞋厂上班。2015年1月28日,马某某么向兰某哈提出辞职,兰某哈不同意,并于当天上午11时找到马某某么,要求其支付15000元赔偿费。当天下午18时被告人兰某哈将马某某么带到东莞市厚街镇星光大道量贩式KTV,19时许,马某某么表姐阿某某资和其表姐男友龚某豪到该KTV找到马某某么,21时许,三人欲离开时,被告人兰某哈不准二人离开,并指使被告人阿某某合、吉某某日看管三人。23时许,被告人兰某哈、阿某某合、吉某某日租了一部车后将三名被害人带到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红田村,并要求三人给钱后方准离开。期间,三名被害人遭到限制人身自由及殴打(经法医鉴定,龚某豪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次日下午16时,兰某哈扣押龚某豪身份证后,让阿某某合、吉某某日带着龚某豪去银行取钱,在取到2900元后,两名被告人遂放走龚某豪。随后龚某豪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在新圩镇塘吓东风村洛村小组路口抓获三被告人,并解救出被害人马某某么、阿某某资。

一、被告人兰某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吉某某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阿某某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具有殴打被害人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兰某哈系犯意的提起者,指使他人看管被害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吉某某日、阿某某合受他人指使看管被害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05号

2014年9月16日,被害人刘某被被告人戴某富骗至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某某路某巷X号X楼的传销窝点,被告人刘某、张某南等人不准刘某离开,并由刘某、雷某美负责看管被害人刘某。同年9月28日,被害人刘某被转至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某某街XX号X楼的传销窝点,由被告人刘某及同伙艾某雨看管。同年10月6日,被害人刘某谎称生病,并趁艾某雨等人带其出去时趁机逃跑。被告人刘某等人于当天被抓获。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戴某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雷某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被害人拘禁的时间及所起的不同作用,刑期有所区别。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38号

被告人覃某顺、罗某标等人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城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并以网络聊天、介绍工作等方式哄骗他人加入。2015年1月14日,被害人喻某丽被覃某顺骗至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某某路一出租屋XXX房,期间,喻某丽的财物被扣留,且被限制人身自由。同月21日,喻某丽被转移至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某某路某某公寓XXX房,由被告人罗某标等人继续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月23日12时许,经喻某丽家属报警,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某某城抓获被告人覃某顺、罗某标,并成功解救喻某丽。
   

   一、被告人覃某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被告人罗某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被害人拘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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