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申报流程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86号)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37号公告)
4.《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
5.《关于实施广东省社会保险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粤社保〔2021〕14号)
6.《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
8.《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167号)
9.《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号)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伤时、死亡时该人员未参加惠州市工伤保险并缴费的(先行支付除外);
2.因工受伤时、死亡时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
3.未取得《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
4.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一、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一)办理条件
1.参保职工因工死亡、负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申请报销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2.认定为工伤;
3.部分情形需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相关鉴定(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康复确认)。
(二)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有单位公章);
2.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用人单位垫付的,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号、单位和个人双方确认垫付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转账凭证、收款记录);
3.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4.门诊:
(1)医疗机构收费收据或发票原件;
(2)门诊费用清单;
(3)疾病证明书原件;
(4)门诊病历;
(5)医学检查检验报告;
5.住院:
(1)医疗机构收费收据或发票原件;
(2)住院费用明细汇总表;
(3)疾病证明书原件;
(4)出院小结/记录(出院小结对工伤部位治疗过程描述不详细的视情况提供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等材料原件);
(5)医学检查检验报告;
6.康复费:
(1)康复机构收费收据或发票原件;
(2)住院费用明细汇总表;
(3)疾病证明书原件;
(4)康复出院小结/记录;
7.辅助器具配置费:
(1)辅助器具配置收费凭证;
(2)配置服务记录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记录;
8.建筑工:凡属建筑业同一工伤事故申请以下各项待遇的,在首次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税收缴款书》;
(2)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关系不明确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2)-2开发商、承包方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
(2)-3个人签署的劳动(务)合同书;
(2)-4离职时签署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9.转诊转院至市外就医的工伤职工:
(1)按要求填写、审批的《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2)跨市就医出院小结或医疗收费专用票据辅助资料(住院);
(3)跨市就医往返交通费:往返交通费有效发票;
(4)转入地交通食宿费:转入地交通食宿费有效发票;
10.在市外居住地就医的工伤职工:
(1)按要求填写《广东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表》(在职职工须盖有单位公章);
(2)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籍证明;
(3)省外非户籍所在地居住半年及以上的,提供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
(4)异地工作的,需提交劳动合同;
11.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申报工伤职工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费用,存在下列情形的,还应提供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且得到第三人赔偿的,提供赔偿证明材料;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且得到第三人赔偿的,提供赔偿证明材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材料;
(4)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需提供裁定终结执行书;
12.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还需到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复发确认。
二、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一)已联网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的,可在微信小程序“粤省事”申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一步:打开微信搜索“粤省事”→“社保”登录个人账户;
第二步:选择“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第三步:点击“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根据提示授权,授权完毕后开始办理(除“本人办理”还可“为他人办理”);
第四步:上传材料(医疗/康复机构收费收据或发票原件、出院小结/记录、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核对录入的申请信息,确认后提交办理。
(二)非联网结算的,与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业务一并受理,需提供申报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的资料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大厅申请;
(三)第三人已全额支付医疗(康复)费用,需要申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大厅申请:
(1)医疗(康复)机构收费收据或发票原件;
(2)出院小结/记录;
(3)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
(四)待遇发放标准
上述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三、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办理条件
1.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并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可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和1-4级生活护理等级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2.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级达到相应的等级、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1-4级伤残人员: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伤残退休申请表》;
方式一: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办理伤残退休手续;
方式二: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由工伤基金支付伤残津贴至到达退休年龄再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3.5-6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按要求填写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权利义务告知书》;
7-10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按要求填写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权利义务告知书》;
4.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用人单位垫付的,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号、单位和个人双方确认垫付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转账凭证、收款记录);
5.委托办理:委托书。
(三)待遇发放标准
四、工亡待遇申领:
(一)办理条件
参保职工死亡,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后,根据不同情形,其近亲属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我国驻境外使领事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
3.申请人与工伤职工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本、 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4.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5.工伤职工近亲属的社会保障卡/工亡职工的社保卡账户或近亲属共同指定的社保卡账户(核原件),指定的经办人和账户须提供《公证书》(原件)。
五、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领
(一)办理条件
申领工亡待遇,有供养亲属的,按规定办理享受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向工伤职工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待遇申请。
(二)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
2.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3.供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
4.供养亲属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 本、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5.无工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其他生活来源及依 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承诺书、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养老保险待遇证明(在本省参加养老保险的无需提供证明);
6.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资料。
(三)待遇发放标准
上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算。
若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就高原则)。
广东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0年8391元,2021年9194元,2022年10025元,2023年10577元。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承担;
2.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应在其他工伤待遇申报后。已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即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3.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
惠州市工伤待遇核发部门地址及咨询电话:
市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3楼服务大厅,2789211;
惠城分局:惠州市惠城区下埔路19号广发行3楼,2169005;
惠阳分局: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A座二楼,3383056;
惠东分局:惠州市惠东县平山街道新平大道337号3楼,8801803;
博罗分局:惠州市博罗县商业西街155号社会服务中心2楼B厅,6632221/6630202;
龙门分局: 龙门县体育西路6号城投大厦龙门县行政服务中心3楼,7882070;
大亚湾分局:惠州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科技路1号大亚湾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5562653;
上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算。
若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就高原则)。
广东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0年8391元,2021年9194元,2022年10025元,2023年10577元。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承担;
2.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应在其他工伤待遇申报后。已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即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3.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
惠州市工伤待遇核发部门地址及咨询电话:
市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3楼服务大厅,2789211;
惠城分局:惠州市惠城区下埔路19号广发行3楼,2169005;
惠阳分局: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A座二楼,3383056;
惠东分局:惠州市惠东县平山街道新平大道337号3楼,8801803;
博罗分局:惠州市博罗县商业西街155号社会服务中心2楼B厅,6632221/6630202;
龙门分局: 龙门县体育西路6号城投大厦龙门县行政服务中心3楼,7882070;
大亚湾分局:惠州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中科技路1号大亚湾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5562653;
仲恺分局:惠州市仲恺区和畅五路西8号投资控股大厦3楼,3278370。
仲恺分局:惠州市仲恺区和畅五路西8号投资控股大厦3楼,3278370。
惠州市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名单(6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