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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辩护律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来源:惠阳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作者:惠阳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0-01-07

【惠阳辩护律师:案情简介】被告人罗某与有夫之妇麻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被告人罗某对麻某丈夫张兴平平日殴打麻某一事不满,2015年10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某在酒后来到麻某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约场红田黄泥塘完美家园六楼626的住处,在麻某禁止其进入房间的情况下强行将门推开进入屋内,对屋内的张兴平进行辱骂,并用手打张兴平一个耳光,之后被告人罗某被麻某劝离出房间,随后被告人罗某来到其住处拿着一把水果刀再次来到麻某的住处,在其强行将门推开后再次对张兴平进行辱骂,因张兴平被罗某打致流鼻血加之麻某害怕被告人罗某又对张兴平动手,遂让张兴平去厕所清洗一下,约5分钟左右麻某听到张兴平在厕所坠楼的声音,被告人罗某随麻某等人将张兴平送至医院救治,后张兴平于当日下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兴平的死亡原因符合高坠致脾脏、肝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惠阳法院】被告人罗某持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某有自首情节,经查,案发当天由于被告人罗某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第一传唤期间因事实不清公安机关未对罗某作出处理,后经公安机关多方调查后,再次传唤罗某接受讯问时,罗某才供述其对张兴平殴打麻某一事不满,酒后强行闯入张兴平住所,打骂并持水果刀威胁张兴平,导致张兴平从六楼住所洗手间窗口坠落一楼地上死亡的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是突然就闯入他人住宅,被告对受害人的死亡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内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相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刑初15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身份证号码:×××7919。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稳,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国清。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6)第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徐稳、孙国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与有夫之妇麻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被告人罗某对麻某丈夫张兴平平日殴打麻某一事不满,2015年10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某在酒后来到麻某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约场红田黄泥塘完美家园六楼626的住处,在麻某禁止其进入房间的情况下强行将门推开进入屋内,对屋内的张兴平进行辱骂,并用手打张兴平一个耳光,之后被告人罗某被麻某劝离出房间,随后被告人罗某来到其住处拿着一把水果刀再次来到麻某的住处,在其强行将门推开后再次对张兴平进行辱骂,因张兴平被罗某打致流鼻血加之麻某害怕被告人罗某又对张兴平动手,遂让张兴平去厕所清洗一下,约5分钟左右麻某听到张兴平在厕所坠楼的声音,被告人罗某随麻某等人将张兴平送至医院救治,后张兴平于当日下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兴平的死亡原因符合高坠致脾脏、肝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辨认材料;抓获经过等。被告人罗某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是在醉酒情况下闯入他人住宅,被告人平时与受害人家是有往来的,并不是突然就闯进他人住宅;被告人带刀不是想威胁受害人,是想对受害人表达,让其不要打其妻子,要打就打他的意思,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死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虽派出所的抓获经过没有体现被告人有自首,但从事实上看,被告人是有投案自首的情节;3、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是自愿认罪。建议法庭结合本案的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与有夫之妇麻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被告人罗某对麻某丈夫张兴平平日殴打麻某一事不满,2015年10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某在酒后来到麻某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约场红田黄泥塘完美家园六楼626的住处,在麻某禁止其进入房间的情况下强行将门推开进入屋内,对屋内的张兴平进行辱骂,并用手打张兴平一个耳光,之后被告人罗某被麻某劝离出房间,随后被告人罗某来到其住处拿着一把水果刀再次来到麻某的住处,在其强行将门推开后再次对张兴平进行辱骂,因张兴平被罗某打致流鼻血加之麻某害怕被告人罗某又对张兴平动手,遂让张兴平去厕所清洗一下,约5分钟左右麻某听到张兴平在厕所坠楼的声音,被告人罗某随麻某等人将张兴平送至医院救治,后张兴平于当日下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兴平的死亡原因符合高坠致脾脏、肝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6日对被告人罗某立案侦查。

2、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因我与麻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婚外情),而麻某的丈夫张兴平在事发前一天(2015年10月4日)打了麻某,我得知麻某被张兴平打后,心里就不舒服。2015年10月6日凌晨1时许,我酒后回到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红田村黄泥塘小组完善家园出租房住所三楼。心里想着麻某被打的事,想着就替麻某出气,于是我就上到六楼626号房,敲开房门后,门先是打开一条缝,我就强行进去了。我进去后就骂张兴平为什么打老婆,骂着,我还打他一耳光,麻某见我动手就制止我并咬了我的右手臂一口,麻某赶我离开。我出来后回到三楼住所,心里想着还是不舒服,于是就从房里拿了一把水果刀(这把水果刀是麻某送给我削水果的),我再次上到六楼626号房,我敲门后强行进入房里,我把水果刀从裤袋里拿了出来,我骂张兴平不该打老婆,还要求他要跟麻某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准再殴打麻某。我把水果刀拿在手中比划着,说你有本事就把我杀了。这时,张兴平突然间往洗手间走去,一会儿后,麻某也往洗手间跑了过去(整个过程麻某是站我前面的),我才感觉到是出事了。我走到洗手间,发现张兴平人不在了,洗手间的窗户是开着的。我马上往楼下跑去,下去后,发现张兴平倒在一楼外面的过道地上,地上有血,他头部在流血。我抱着他大声叫他名字,这时,其他人也下来了。我走到完善家园出租房后的草丛中,把水果刀扔弃了。跟着返回现场与到场的警察一起把张兴平送到东莞市清溪医院抢救,送到医院后我就在医院门口等着,不久麻某又打电话给我说张兴平死了,当时我听后就坐车回家,回到家时发现自己穿的衣服上有血迹,我就换了身衣服,到了当天下午麻某又打电话给我说有警察找我询问情况叫我回厂等,当我回到厂时警察已经到了,然后我就跟警察回了派出所。经辨认照片,指认受害人张兴平就是于2015年10月6日在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红田村黄泥塘小组完善家园6楼626房内与他发生争执的人;指认麻某就是张兴平的妻子,2015年10月6日在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红田村黄泥塘小组完善家园6楼626房发生争执的时候她在场;指认照片中的水果刀就是于2015年10月6日凌晨1时,他拿到塘吓红田村黄泥塘小组张兴平住处威胁张兴平使用的工具;指认完美家园出租房626房就是2015年10月6日凌晨他打骂张兴平并致使张兴平跳楼死亡的地点。

3、证人麻某的证言:2015年10月6日凌晨0时许,突然有人来敲我们家的门,当时我和我老公张兴平都在床上睡觉了,门外还一直在敲门,我老公就起身准备去开门,这时我就跟他说这么晚了就不要去开门了,但是我老公还是要去开门,之后开了一条门缝看了眼才知道是罗某(我与罗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有发生过性关系),我看到是他就上前去想把门关上,但是罗某力气大又喝了酒就把门推开了,推开之后就上前去向我老公的脸上打了一巴掌,这时我老公的鼻子就开始流血了,然后罗某就开始骂我老公,说我老公没用,打了你都不敢还手,如果你是男人就跟我打一架,这时我老公没有说话就往后退了几步,我就上前去咬了罗某一口中,还用晒衣服的棍子打了罗某并叫他快点出去,这时罗某就把我推到一边叫我不要管,还说他不会再打我老公了,之后还叫我老公跟我道歉,我老公也跟我道歉了,罗某继续说我老公,这时罗某就从裤袋里拿出一把小刀来,说如果在被他发现我老公打我的行为,这时他就把刀往自己的脖子部位比划了两下吓唬我老公,比划完后就跟我老公说看到没有(意思是指他拿刀比划自己脖子的这个行为),我看到后就马上跟我老公说你马上去厕所把鼻子的血洗掉,然后我老公就进去厕所了,罗某就站在厨房边上,我就坐在床上,当时我还叫罗某马上离开,一会就听到一声巨响,我马上跑进厕所,打开厕所门后我老公不在厕所里,于是我就喊一声,罗某看到后就马上往楼下跑,我当时穿上鞋子去旁边叫上我老公的姐姐,然后跟我老公的姐姐一起下楼去,下去后就看见我老公躺在地上周边很多血,当时围观的人帮我们报警了,一会警察赶到现场就帮我们把我老公送往医院,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我老公还是清醒的,一直在跟我对话,到了医院之后我们把我老公送进去,我就叫罗某先走,当时在医院抢救了两个小时之后医生跟我宣布了我老公的死讯。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罗某就是于2015年10月6日凌晨0时许在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红田村黄泥塘小组完善家园6楼626房内与她丈夫发生争执的人。指认照片中的小刀是2015年10月6日凌晨罗某拿到她的租住房用来威胁她丈夫张兴平的水果刀。

4、证人郑某福的证言:2015年10月6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我女儿郑洲洲叫我起床说,楼下好象有人撞到还是跳楼,我就马上下来一楼看情况,看到一个男子躺着在地上面,然后我就马上打110报案,过约5分钟警察就到现场,接着就把躺在地上的男子抬上警车,把我也一起送到东莞清溪医院,去到清溪医院,医生马上抢救男子了,然后我就被带回塘吓派出所。2015年10月15日10时许,我在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红田村黄泥塘小组完善家园搞卫生,我把垃圾拿到一楼门口时,有人告诉我称平时在我承包的完善家园出租房后捡垃圾废品的老头捡到一把水果刀,水果刀放在我出租房一楼门的垃圾堆里。我看了果然是一把水果刀,我联想到昨天下午,有公安民警在我出租房后草丛中寻找案件物证,民警也有交待我如果有人在出租房附近捡到水果刀要报告,于是我就把水果刀拿到派出所并报告情况。

5、证人张某的证言:我是张兴平的哥哥,张兴平和麻某是于2000年10月份在云南领证结婚的,他们两人的关系一直都不错。2013年12月份他们二人到惠阳区约场务工,后他们在厂里认识一个叫罗某(外号聋子,45岁左右,四川人)的男子。2014年9月份张兴平因工作失误自己就辞工了,之后麻某说张兴平赚不到钱,没出息。从那时开始(2014年11月份),张兴平和麻某在感情关系出现问题,偶尔两夫妻会小吵小闹。据我所知,麻某也是从那时开始跟罗某变得友好起来。我不清楚麻某和罗某是什么关系,只知道他们二人来往比较亲密,经常一起上班一起吃饭,所以我怀疑他们二人是情侣关系。

6、证人蒋某的证言:我是张兴平的外甥,张兴平和麻某是于2014年1月份来到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红田村一海绵厂上班的,之后在厂里认识了“聋子”,到2014年5、6月份,张兴平就辞工没在该厂上班。从今年3、4月份,我有时会看到“聋子”驾驶摩托车载着麻某一起去上班。张兴平和麻某很早就在云南结婚,养育一男一女,他们二人关系一直都不错,只是从去年(2014年)6、7月份开始,我就发现他们二人关系有变,偶尔还会发生争吵,就在张兴平出事前一晚(2015年10月5日),张兴平还和麻某在租房内发生打架(双方都有动手打),当时是我、妻子袁书芬(女、39岁、广西籍人)和妈妈张银龙在场阻拦他们打架,具体他们因何事发生打架我不清楚。2015年10月5日17时多,我下班回到出租屋休息,没多久张兴平就来到我这,我们闲聊了约15分钟他就离开了。到凌晨2时多,我突然听到麻某敲打我房门的声音(张兴平的租房隔我租房只有7、8米距离),我把门打开后麻某就说张兴平跳楼了。我听后就直接跑下楼,发现张兴平躺在地上,他是脸朝天,右手放在背部后面躺在地上,而在他身旁一辆银白色小轿车的挡风玻璃被砸坏了。当时我看到张兴平的呼吸很脆弱,他想说话但说不出,左手放在地上一直颤抖,见此情形我立即拔打120,没过多久120救护车到后,张兴平就被送往东莞清溪医院救治,凌晨3时多张兴平经医院抢救无效证实身亡。

7、证人郑某的证言:我和罗某是普通同事关系(我白天在骏鸿海绵厂工作,晚上自己经营烧烤店),2015年10月5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罗某载着二名男子来我的烧烤店吃宵夜,他们点了一些鸡翅、韭菜等烧烤和七瓶珠江啤酒。直到凌晨0时20分左右罗某就买单了,接着罗某还叫我帮他送他那个四川籍朋友回去,我当时也闲着,就同意了,然后罗某驾驶他的女装摩托车载着那个广东籍男子开在前面,我开自己的摩托车载那个四川籍男子跟在后面,最后开到离罗某出租屋不远处的一个小店门口,我们都停车下来了,当时已经10月6日凌晨0时45分左右了,而且刚好下雨,我们四个人就在小店内避雨聊天,到了凌晨0时50多分,雨小了,罗某那两个朋友就先步行走了,我和罗某又一起抽了一根烟后,大概凌晨1时左右,罗某也走回他租房那里去了(他的车停放在小店内),而我就驾车回自己租房去了。我离开前是叫罗某先回去的,我看到他走到他出租屋楼下开了门进去我才驾车离开的,至于他上楼是否直接回他自己的房间就不知道了。当时罗某和他两个朋友只买了七瓶啤酒,我和我老表过去敬酒时差不多喝了一瓶,而他们三人只喝了六瓶(具体罗某喝了多少酒不清楚),最后买单时,罗某也是清醒的,他驾车载着他那个广东籍朋友回去时,在路上开车他也很稳,没发现有醉酒的迹象。

8、抓获经过,证实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公安分局塘吓派出所于2015年10月6日凌晨1时38分许接到群众郑某福报警称,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红田村黄泥塘小组完善家园出租房有人跳楼摔伤,要求该所派员处理。民警接报后立即赶往现场,将伤者张兴平送往医院抢救,当日下午15时许,伤者张兴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该所经初步调查,于2015年10月6日19时,在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红田村黄泥塘小组骏鸿有限公司将罗某传唤到案接受讯问,由于罗某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在场证人麻某亦未提供真实证言,第一传唤期间因事实不清该所未对罗某作出处理。经多方调查后,该所于2015年10月14日14时,再次将罗某传唤到案接受讯问,罗某供述其对张兴平殴打麻某一事不满,酒后闯到张兴平住所,打骂张兴平并持水果刀威胁张兴平,导致张兴平从六楼住所洗手间窗口坠落一楼地上死亡。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约场红田黄泥塘完美家园六楼626房。

10、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张兴平的死亡原因符合高坠致脾脏、肝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的身份情况。

12、结婚证,证实张兴平与麻某是夫妻关系。

13、时间为2016年10月6日01时15分54秒和01时21分03秒、01时25分29秒的监控录像截屏图,证实被告人罗某强行进入和离开案发房间的的情形。

1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罗某后扣押物证水果刀一把(黑色手柄,总长23cm,手柄长10cm,含有“CED希艺欧”字样)。

证供吻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持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某有自首情节,经查,案发当天由于被告人罗某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第一传唤期间因事实不清公安机关未对罗某作出处理,后经公安机关多方调查后,再次传唤罗某接受讯问时,罗某才供述其对张兴平殴打麻某一事不满,酒后强行闯入张兴平住所,打骂并持水果刀威胁张兴平,导致张兴平从六楼住所洗手间窗口坠落一楼地上死亡的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是突然就闯入他人住宅,被告对受害人的死亡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内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相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雄文

审判员  李晓理

审判员  马慧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松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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