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1303刑初67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峰,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案件事实】一、2016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峰伙同“叼毛”(在逃)携带铁钳、小刀、蛇皮袋等作案工具,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白云坑香港城小区四座,盗窃18至22楼电缆井中的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为2812元人民币),后将所盗得电缆铜芯线以970元卖给百合废品店,被告人陈某峰分得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赃物已缴回发还被害人。
二、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峰伙同“叼毛”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白云坑香港城二座,盗窃18至22楼电缆井中的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为3058元人民币),后将所盗得电缆铜芯线以1050元卖给百合废品店,被告人陈某峰分得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赃物已缴回发还被害人。
三、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陈某峰伙同“叼毛”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白云坑香港城四座,盗窃15至18楼电缆井中的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为2668元人民币),后将所盗得电缆铜芯线以420元、378元分两次卖给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大石鼓高速桥下一废品店,被告人陈某峰分得人民币378元。案发后,赃物已缴回发还被害人。
四、2016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峰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白云坑香港城四座,盗窃10至13楼电缆井中的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为3175元人民币),被该小区保安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后将其抓获归案,现场缴获电缆铜芯1批、铁钳1把、小刀1把、蛇皮袋1个。
【惠阳邱文峰律师解析】被告人陈某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财物均被缴回已发还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铁钳1把、小刀1把、蛇皮袋1个,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审判人员】审判长 余学全、审判员 马慧强、人民陪审员林景宁
【书记员】 田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