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第一次长假,高速公路对7座以下客车免费通行。车流大增,相应的,交通事故也会上升。我们来看这一篇令人心伤的报道:
据大洋网报道 10月5日0时25分许,京港澳高速韶关乳源段南行1921公里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致7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经韶关交警初步调查,事发时驾驶员刘某林驾驶湘B059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湘B7081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由北往南行驶,行至京港澳高速南行1921公里处时,疑因制动失灵,先后碰撞前方同方向因路面堵塞停在高速公路的一辆小客车(因该车起火燃烧,车牌号暂无法识别)、粤T06B72小客车、粤S425BJ小客车、粤AR3M22小客车、粤LXJ812小客车以及豫R350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RH53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豫AM62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K651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和粤B16B81小客车。碰撞后湘B059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湘B7081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与前述暂无法识别的小客车均着火燃烧。事故造成该小客车上6人及粤LXJ812号小客车上1人共7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9车不同程度损坏。
当务之急,是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作出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落实事故责任主体及赔偿义务人,以尽快安抚死、伤者家属。根据报道,出现了三辆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仓栅式)半挂车。
邱文峰作为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在心痛之余,自然就想到了有关法律问题。我们现在主要就是分析挂车中的牵引车(动力部分)和半挂车(非动力部分)在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以及二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之间的保险理赔分担比例。
本文论述的主要观点是: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个整体,但法律上,主车和挂车由于均有各自的车辆号牌(即机动车身份证明),属于两辆不同的机动车。故主挂车均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形,不属于重复投保,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两份交强险。因此:交强险可赔两份(牵引车与半挂车各一份),而商业险只能获得一份(以牵引车为限)。
论述如下:
一、主挂车交强险理赔
从保监会及行业协会的文件看,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获两份交强险赔偿“保二赔二”。
中国保监会2006年6月19日下发的《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产险部函[2006]78号)第二章第四节“赔偿处理”规定:“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由不同的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1月30日制定的《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08]54号)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规定。据此,保险公司对主挂车的交强险均应依法负责赔偿,即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车辆的主车和挂车分别入有交强险,被保险人可获得两份交强险赔偿。
二、主挂车商业险的理赔
根据商业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第十二条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商业保险合同就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问题作了明确约定,即合同约定“保二赔一”。由于保险合同就主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事故如何理赔做了明确约定,故人民法院在审理商业三者险案件中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不同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责险可能有不同的约定。
所以,对主挂车的保险理赔问题,应当区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差别,即交强险可赔两份,而商业险只能获得一份。
本次事故中的家属如希望到得邱文峰律师的帮助,请拨打工作手机:159075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