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是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婚后也逐渐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发生争吵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生育小孩方面,家庭经济开支方面互不理解,双方才发生矛盾。为此,双方应当多做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和信任对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能以离婚来逃避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17号
原告:肖**,女,汉族,1980年4月6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码:44142619800406**。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住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身份证号码:42213019740809**。
原告肖**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日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经朋友介绍相识,2012年6月15日双胞胎子女王**、王**出生。双方恋爱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对原告缺乏尊重;经常以原告文化低、工作不体面奚落使唤原告,在家庭开支方面被告也很抠门,原告在怀孕期间的买菜钱也要用完100元才给100元且一周不超过200元,尽管如此原告还是小心翼翼地维系这桩婚姻,然而在原告怀孕生产哺乳期间被告恶劣表现让原告彻底心寒;另外原告雌性激素偏低不能正常怀孕不得不接受人工授精治疗,当原告身体不适时被告不闻不问,原告生产小孩期间被告对原告冷漠抠门,当小孩出生后被告动辄殴打原告,双方矛盾加剧,原告只好报警求助。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三、婚后供房费的一半归原告所有,四、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书;2、小孩出生证明;3、小孩住院证明;4、报警回执;5、原告自述;6、房产证;7、房产的银行按揭它记录等,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经人介识介绍相识,后经八个月的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相敬如宾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原告勤劳朴突、孝敬老人、体贴丈夫、十分贤惠。但自小孩出生后原告经常发脾气打骂老公,老人、还打砸电视、电脑、防盗门等并自己报警,后经派出所,居委会的调和又开始关心老公孝敬老人了,并露出久违的笑容。为此,我不同意和原告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恢复幸福婚姻的机会。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下:1、婚后相片;2、电话信息;3、建设银行凭条,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同年12月29日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二名子女(双胞胎)。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在原告不能正常怀孕及人工授精分娩期间双方时有争吵。2012年11月12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3)深南法沙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婚后也逐渐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发生争吵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生育小孩方面,家庭经济开支方面互不理解,双方才发生矛盾。为此,双方应当多做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和信任对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能以离婚来逃避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肖**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曾日华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柯婧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