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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法院判不准离婚 双方继续分居2年多 再次诉讼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来源:惠阳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作者:惠阳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时间:2019-12-16

惠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后自愿结婚,婚后生育2名小孩,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但是后来夫妻产生矛盾,原告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虽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采取消极态度应对。现双方分居生活已有2年多,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黄某3已年满18周岁且正在就读大学,对其抚养事宜,本院不作处理。原告自愿承担黄某2的抚养费,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和处理。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1303民初1768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黄某1,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2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1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黄某3、黄某2由原告抚养并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在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在××××年××月××日生下大女儿黄某3,在××××年××月××日生下儿子黄某2,现小孩随我生活。婚前原告不知被告喜好赌博,婚后因共同生活才逐渐发现被告好赌。被告在1998年因赌博欠下赌资3万元,本人出于期盼被告会改过自新帮被告还清3万元赌资。此后被告还是有赌博行为。原告因此和被告多次争吵,感情不断恶化:2003年在深圳龙华欠下赌资,被赌博债主上门讨债;更可恨的是在2008年8月,被告因赌博将原告的金手镯2对、金项链2条、金手链2条和戒指2个拿走当赌资;2012年7月6日离家出走时因无力还清赌债而将女儿读高中的择校费拿走。原告于2013年到宝安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告至今仍然下落不明,现在夫妻之间毫无感情。

黄某1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和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是在1995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双方婚生子女:××××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3(曾用名黄婉滢,身份证号码,××××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2(曾用名黄焕雄,身份证号码。双方自2002年起到深圳打工生活。由于被告有赌博行为,引起夫妻不和。原告于2013年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深宝法观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间,婚生子女跟随原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某2(曾用名黄某雄)到庭表示,其父亲黄某1下落不明,有三年多时间没有见过。他表示如果父母亲离婚,其愿意跟随母亲陈某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后自愿结婚,婚后生育2名小孩,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但是后来夫妻产生矛盾,原告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虽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采取消极态度应对。现双方分居生活已有2年多,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黄某3已年满18周岁且正在就读大学,对其抚养事宜,本院不作处理。原告自愿承担黄某2的抚养费,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和处理。

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作缺席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

二、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1的婚生子黄某2(曾用名黄焕雄)由原告陈某直接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60元,全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魏智斌

人民陪审员  杨宇思

人民陪审员  周富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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