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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小夫妻争吵闹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夫妻双方应相互包容

来源:大亚湾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作者:大亚湾婚姻家庭纠纷律师  时间:2019-12-13

大亚湾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系同学关系,相互恋爱时间较长,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初期一段时间,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自小孩出生后,原、被告对各自父母的依赖程度加深。两人在工作之余需要承受更为繁重的家庭生活负担,需要面临和处理的家庭关系更趋复杂。这个时候,需要双方尽快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更加理性,更具耐性地处理好与对方家人的关系。原、被告之间也需要相互给予更多的关心、帮助和爱护,双方之间需要更多的是相互沟通、理解、支持和鼓励,而不是相互指责和争吵。本案中,原、被告因为未能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以及相互与对方家人的关系,而导致双方经常争吵,其夫妻感情因此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是尚未达到破裂而没有和好的程度。原告也没有提交双方分居及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予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民初3023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1992年8月23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朱某1,男,汉族,1991年4月7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朱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承担小孩从开始读幼儿园直至18岁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的一半;3、案件受理费用由双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并生育女儿朱某2。婚后,女儿朱某2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女儿的生活,并未承担小孩的生活费。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离婚。

原告杨某为支持其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复印件;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4、养老保险对账单复印件;5、工作证明复印件。

被告朱某1未予答辩和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广东省技师学院同学,两人于2013年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朱某2。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两人均在同一公司上班。自小孩朱某2出生后,双方开始经常为小孩抚养和与对方家人关系等家庭琐事争吵。2017年12月1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同学关系,相互恋爱时间较长,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初期一段时间,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自小孩出生后,原、被告对各自父母的依赖程度加深。两人在工作之余需要承受更为繁重的家庭生活负担,需要面临和处理的家庭关系更趋复杂。这个时候,需要双方尽快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更加理性,更具耐性地处理好与对方家人的关系。原、被告之间也需要相互给予更多的关心、帮助和爱护,双方之间需要更多的是相互沟通、理解、支持和鼓励,而不是相互指责和争吵。本案中,原、被告因为未能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以及相互与对方家人的关系,而导致双方经常争吵,其夫妻感情因此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是尚未达到破裂而没有和好的程度。原告也没有提交双方分居及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予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亚鸼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徐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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