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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视为合同内容

来源:大亚湾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作者:大亚湾开发区房地产律师  时间:2019-10-24

大亚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广告宣传以及《畔山名居·特区青年选房确认单》中承诺返还原告装修基金1300元/㎡,总额10407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XX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装修基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装修基金104078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8日起以1040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此款为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民初561号

原告:冯XX,男,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县.

委托代理人:荣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XX房地产开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25号畔山名居1栋1单元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易XX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顾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XX诉被告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银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黎、曾日华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及其委托代理人荣XX、谭XX到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X诉称,因被告提出买房赠送装修基金的活动,原告于2016年5月15日与被告签订《畔山名居·特区青年选房确认单》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XX的惠州××西区××大道西××号XX畔山名居1栋2单元2801号房,面积80.06平方米,定金50000元,优惠折扣:特批,按一平方米1300元,合计104078元,在客户申请贷款放款后一次性转至客户个人账户。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0000元,2016年5月20日支付首期款243033元。2016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退款申请单》,约定:2016年营销方案有送装修基金每平方米1300元,客户冯XX购买1-2—2801房,面积80.06平方米,按一平方米1300元,合计104078元整,在客户申请贷款放款后一次性转至客户个人账户。然而中国农业银行于2016年9月7日放款后,被告却迟迟不将该装修基金退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拒不退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退还装修基金104078元;二、被告承担自2016年9月8日起以104078元为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至被告完全履行完毕);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畔山名居·特区青年选房确认单》、收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款申请单、丁晓娇、钱怀亮及冯英俊证人证言、梁永生微信资料、朋友圈与原告聊天记录、梁永生、郑利雄个人名片、短信截屏、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银行放贷短信通知等证据,拟证明其诉称事实。

被告XX公司辩称,被告没有举办这样的活动,对确认单内容不予认可。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XX公司与案外人“美家置业”公司存在委托销售关系,2016年5月15日,原告在案外人美家置业公司的促成下,与被告签署《畔山名居·特区青年选房确认单》一份,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XX的位于惠州××西区××大道西××号XX畔山名居1栋二单元2801号房,建筑面积80.06平方米,总价953033元,首期款293033元,贷款660000元,并备注:“房源面积80.06平方米,装修基金1300元/㎡,合计装修基金总额104078元,装修基金待银行放款后一次性转账至个人账户”。被告销售代表梁永生、郑利雄以及销售经理三人均在确认单上签名确认,案外人美家置业公司的员工钱怀亮亦在联动代表处签字确认。选房确认单签署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0000元,2016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期款243033元。2016年8月25日原、被告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申请贷款的中国农业银行于2016年9月7日XX放贷款660000元,2016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退款申请单》一份,备注:“2016年5月15日销售方案有送装修基金每平方米1300元,客户冯XX1-2-2801房,面积80.06平方米,合计104078元,在客户银行申请贷款放款后一次性转账至客户个人账户”。之后被告迟迟未向原告返还装修基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被告均未理会。

另查明,被告在对外宣传广告中标注了“赠送装修基金1300元/㎡、成功认购直接返还装修基金、折合现金最高返还约20万/套”,下面还用三行同样的标语:“不玩虚的,只要成功认购,折合现金直接打到个人账户”用于宣传其楼盘优惠活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畔山名居·特区青年选房确认单》、收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款申请单、钱怀亮证人证言、梁永生微信资料、朋友圈、梁永生、郑利雄个人名片、短信截屏、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银行放贷短信通知以及当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有无举办特区青年选房赠送装修基金活动。被告对外宣传的广告中出现过“赠送装修基金1300元/㎡、成功认购直接返还装修基金”等内容,原告于2016年5月15日签署的《畔山名居·特区青年选房确认单》中备注有“装修基金待银行放款后一次性转账至个人账户”,2016年9月24日签署的《退款申请单》再次对选房赠送装修基金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本院采信原告陈述,认定被告有举办过特区青年选房赠送装修基金活动。

被告在广告宣传以及《畔山名居·特区青年选房确认单》中承诺返还原告装修基金1300元/㎡,总额10407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XX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装修基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装修基金104078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8日起以1040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此款为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大亚湾XX房地产开XX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XX返还装修基金104078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4078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此款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2元,由被告惠州大亚湾XX房地产开XX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不予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薛银标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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