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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透支未还金额与量刑

来源:惠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邱文峰律师  时间:2016-02-03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15号

2007年7月26日,被告人赖某灵在农业银行惠阳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至2014年7月2月,该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29260.02元,利息及其他费用人民币11078.2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0338.27元。发卡银行从2013年5月15日开始,多次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向赖某灵催收欠款,但赖某灵至今未偿还。
   

被告人赖某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赖某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31号

2009年5月25日,被告人潘某辉在中国银行惠阳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7……1969(后卡号变更为6227……2963)的信用卡,自开卡以来,潘某辉多次利用该卡进行取现、刷卡消费。至2014年1月6日,潘某辉最后一次还款。截止同年6月,潘某辉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12959.14元,中国银行惠阳支行经多次催收,潘某辉仍未偿还欠款。
   

被告人潘某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潘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潘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46号

一、被告人杨国华于2012年12月份在中国建设银行惠阳支行办理了1张信用卡(卡号为6259......6967),杨国华自开卡以来,多次利用该卡进行取现、刷卡消费。至2014年7月,杨国华拖欠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3506.543元,后经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杨国华仍未偿还欠款。
    二、2012年12月,被告人杨国华在交通银行惠阳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6222......5080的信用卡,杨国华自开卡以来,多次利用该卡进行取现、刷卡消费。至2015年2月5日止,该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23738.29元,利息及其费用7958.07元,共款31696.3元。后经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杨国华仍未偿还欠款。
  三、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杨国华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惠州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8162的信用卡。自开卡以来,杨国华多次利用该卡进行取现、刷卡消费。截止2014年7月,杨国华透支本金人民币31705.34元,后经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杨国华仍未偿还欠款。
  常打电话、发短信催收,我无能力偿还欠款。
              四、2013年3月1日,被告人杨国华使用其妻子杨某友的身份证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惠州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2......8467),杨国华使用该卡进行取现、刷卡消费。至2014年8月5日,该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3359.30元,利息及其费用人民币5107.70元,共款人民币18467元。该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卡恶意透支后,从2013年12月29日开始采用发短信、催收函件、打电话等方式向其催收,持卡人至今拒不偿还欠款。 

被告人杨国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杨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杨国华经口头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已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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