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号 | 案情摘要 | 判决结果 | 邱文峰律师点评 |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15号 | 2007年7月26日,被告人赖某灵在农业银行惠阳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至2014年7月2月,该卡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29260.02元,利息及其他费用人民币11078.2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0338.27元。发卡银行从2013年5月15日开始,多次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向赖某灵催收欠款,但赖某灵至今未偿还。 | 被告人赖某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被告人赖某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31号 | 2009年5月25日,被告人潘某辉在中国银行惠阳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7……1969(后卡号变更为6227……2963)的信用卡,自开卡以来,潘某辉多次利用该卡进行取现、刷卡消费。至2014年1月6日,潘某辉最后一次还款。截止同年6月,潘某辉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12959.14元,中国银行惠阳支行经多次催收,潘某辉仍未偿还欠款。 | 被告人潘某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被告人潘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潘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46号 | 一、被告人杨国华于2012年12月份在中国建设银行惠阳支行办理了1张信用卡(卡号为6259......6967),杨国华自开卡以来,多次利用该卡进行取现、刷卡消费。至2014年7月,杨国华拖欠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3506.543元,后经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杨国华仍未偿还欠款。 | 被告人杨国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被告人杨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杨国华经口头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已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