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号 | 案情摘要 | 判决结果 | 邱文峰律师点评 |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75号 | 22014年11月1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钦喝酒后驾驶粤BXXXX小型轿车途经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老街路段(老药店侧)时碰撞到行人曾某娴后再碰撞到朱某琼的粤LXXXX小轿车,造成曾某娴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群众报警,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交警中队民警到场调查,被告人陈某钦不配合执法,并殴打民警管某,后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公安分局特警队到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钦,经检验,被告人陈某钦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30.14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陈某钦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曾某娴、朱某琼不负此事故责任。 | 被告人陈某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被告人陈某钦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及财物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20号 | 2015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熊某裕在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东门梁屋一巷17号门前时碰撞到行人江某,造成江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伟租乘摩托车送被害人江某到医院治疗,公安人员于当天在医院抓获被告人陈某伟。经检验:被告人陈某伟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0.69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陈某伟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江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 被告人陈某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被告人陈某伟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56号 | 2015年7月22日18时55分度,被告人何某如酒后驾驶粤BM****轻厢式货车在惠阳区淡水大坪五区XXX号门前碰撞被害人戴某贤停放门前的粤LZ****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何某如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6.0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危险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何某如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戴某贤不负此事故责任。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司法鉴定报告;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测报告;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何某如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 被告人何某如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被告人何某如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何某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48号 | 被告人王某金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 | 被告人王某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被告人王某金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39号 | 2015年4月27日2时20分许,被告人谢某胜酒后驾驶粤B9****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万顺一路与中山路路口时追尾碰撞黄某金驾驶的粤LB****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经黄某金报警,公安人员到现场将被告人谢某胜抓获。经鉴定,谢某胜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7.85毫克/毫升。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胜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黄某金不负该事故的责任。 | 被告人谢某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被告人谢某胜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谢某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