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号 | 案情摘要 | 判决结果 | 邱文峰律师点评 |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74号 | 2014年12月27日2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锋酒后驾驶粤XXX小型轿车(载乘客沈某立、李某康)行至惠州市惠阳区S356线126KM+00M路段时,碰撞到道路中间后护栏后失控撞到前方左侧挡雨棚继而碰撞到淡水街道办白云五路225号的房屋,造成乘客李某康当场死亡,被告人陈某锋、乘客沈某立受伤及车辆、护栏和房屋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锋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05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锋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 被告人陈某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被告人陈某锋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05毫克/100毫升。也判了缓刑,主要是他们是同车人,也应知道开车人喝了酒。 |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36号 | 2014年11月9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军驾驶粤LU****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惠州市惠阳区S356线121KM+650M处时与廖某保(载乘客杨某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保、杨某华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军报警,公安人员到现场将被害人廖某保、杨某华送医院抢救,廖某保于当天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军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廖某保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杨某华不负此事故责任。 | 被告人陈某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被告人陈某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军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廖某保的家属部分损失,赔偿伤者杨某华损失,取得杨某华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84号 | 2014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青驾驶粤AXXXX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惠州市惠阳区惠澳大道太阳城古岭新村路段时碰撞行人皮某胜,造成皮某胜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青离开案发现场,次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青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皮某胜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罗某青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 被告人罗某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被告人陈某锋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 |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96号 | 2014年9月6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吴安成驾驶的无号牌黑色女装二轮摩托车途经惠州市惠阳区淡水S356线131KM+200M路段处碰撞行人彭某珍,造成行人彭某珍经送惠阳区三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安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珍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安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彭某珍不负该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安成于2014年11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 被告人吴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被告人吴安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安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