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号 | 2012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曹某英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约场村委会青草湖路口开设诊所。由于该诊所没有办理任何证件,惠州市惠阳区卫生局分别于2012年7月6日、7月31日及8月16日三次对被告人曹某英非法行医进行行政处罚,但每次被查处后不久,被告人曹某英继续经营该诊所。2013年10月16日公安民警到该无证诊所内将非法行医的被告人曹某英抓获,并缴获业务登记本一本、B超等医疗器械及葡萄糖等药品一批。 | 被告人曹某英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并因此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三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曹某英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16号 | 被告人韩某波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自2011年起利用其所开办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约场的光华药行从事诊疗服务,2007年8月22日及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韩某波两次受到惠州市惠阳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4年6月4日10时许,林某来到被告人韩某波开设的光华药行看病,被告人韩某波对林某诊断后,对林某进行了静脉注射,后林某称身体不舒服,被告人韩某波见状就停止了静脉注射,并驾车将林某送至新圩医院进行抢救,后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某的死亡原因系自身心脏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 | 被告人韩某波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巨额赔偿了死者获 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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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刑事案件:非法行医罪可争取判处拘役
来源:惠阳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刑事律师 时间: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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