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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砍伐沉香木惠阳法院判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处罚金

来源:惠阳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刑事律师  时间:2016-02-03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领,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被羁押,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甲超,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9日被羁押,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领、刘甲超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领、刘甲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中旬,刘实首(另案处理)带领被告人刘某领、刘甲超、刘乙超、刘丙超、刘某旭、刘丁超(均另案处理)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金桔村水新小组后山,寻找白沉香树,并对寻找到的白沉香树利用携带的砍刀进行采伐。经广东省质量监督林产品检验站鉴定,所查获的土沉香木片属瑞香科沉香属树种木材,木材名称为白木香,别名土沉香,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级别为二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等。被告人刘某领、刘甲超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利润,非法采伐、毁坏白沉香树,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中旬,刘实首(另案处理)带领被告人刘某领、刘甲超、刘乙超、刘丙超、刘某旭、刘丁超(均另案处理)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金桔村水新小组后山,寻找白沉香树,并对寻找到的一棵白沉香树利用携带的砍刀进行采伐。经鉴定,所缴获的土沉香木片系瑞香科沉香属树种木材,木材名称为白木香,别名土沉香,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级别为二级。
            上述犯罪事实,有扣押物品清单;同案人刘实首、刘丙超、刘某旭、刘乙超、刘丰超的供述;被告人刘某领、刘甲超的供述;检验报告;辨认笔录;通话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领、刘甲超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领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刘甲超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学全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李伟锋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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