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号 | 案情摘要 | 判决结果 | 邱文峰律师点评 |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39号 | 被告人李某旭从2014年9月初开始多次利用该旅馆房间介绍卖淫女在此卖淫。2015年3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旭介绍卖淫女易某华(2000年9月12日出生)和嫖客卢某伍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新联管理区打禾岗村宏兴旅馆318房进行卖淫嫖娼,被公安人员在该房内当场抓获卖淫女易某华和嫖客卢某伍,并在该旅馆305房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旭等人。 | 被告人李某旭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容留、介绍卖淫罪是选择性罪名 |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1号 | 被告人李某园自2014年5月份至9月3日期间,在其经营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打禾岗龙庭酒店旁的怡梦发屋内为卖淫女温某雅(已作行政处罚)、“叮当”(具体姓名不详)的卖淫活动提供场所。被告人李某方自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9月3日期间,在其经营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打禾岗龙庭酒店旁的芳芳发屋内为卖淫女袁某梅、闫某芳(均已作行政处罚)的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同年9月3日2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园经营的怡梦发屋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李某园、温某雅及嫖娼人员钟某文、吴某照(均已作行政处罚);在被告人李某方经营的芳芳发屋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方及卖淫女袁某梅、闫某芳。 | 一、被告人李某园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告人李某园、李某方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偏重,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