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号 | 案情摘要 | 判决结果 | 邱文峰律师点评 |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22号 | 2014年7月份起,被告人张某标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维布村一出租屋一楼内接受王某奋等多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同年10月2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张某标及参赌人员2人,当场缴获用于投注的六合彩单据1批。至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标共接受赌注金额54000元。 | 被告人张某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被告人张某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某标接受投注的人数较少,涉案的数额较小;被告人张某标并非以赌博为业,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建议对张某标从轻处罚。 |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0号 | 2014年6月份起,被告人张某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接受张某国等多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张某接受投注后转投上家,从中获取回扣,同年8月21日,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伯恩厂门口抓获被告人张某及参赌人员张某国,在被告人张某的住处缴获用于投注的六合彩单据4张,至案发时,被告人张某共接受赌注金额约10万元,获得回扣约7000元。 | 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法院采纳。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标,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张祥发,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吴兴桂,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标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标及其辩护人张祥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标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4年7月份开始,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维布村其承租的出租屋内接受王某奋、邓某佳等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至案发共接受他人投注约40期,投注金额累计约人民币7万元。2014年10月21日20时30分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张某标,并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1批。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张某标为牟取非法利益,以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标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标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某标接受投注的人数较少,涉案的数额较小;被告人张某标并非以赌博为业,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建议对张某标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起,被告人张某标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维布村一出租屋一楼内接受王某奋等多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同年10月21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张某标及参赌人员2人,当场缴获用于投注的六合彩单据1批。至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标共接受赌注金额54000元。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王某奋的证言:我于2014年10月份开始向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维布村一老板(即张某标)投注赌博香港外围六合彩。同年10月21日晚上,我到该处向张某标购买香港外围六合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王某奋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张某标是接受其投注赌博“六合彩”的人。
证人邓某佳的证言:我于2014年10月份开始向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维布村一小店老板(即张某标)投注赌博香港外围六合彩。同年10月21日晚上,我到该处向张某标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张某标写了单据给我,我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我身上查获投注的单据,并在该处缴获投注单据。经邓某佳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张某标是接受其投注赌博“六合彩”的人。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维布村一出租屋一楼内。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在现场缴获六合彩单据16张。
5、被告人张某标的供述:2014年7月份起,我在租住的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维布村出租屋接受赌客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客将想买的号码和投注金额给我,我将号码和金额写在单联纸收据上,将复写的投注单据给赌客,赌客都是附近的人。同年10月21日晚上,我在上述地点接受两名赌客投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单据。至案发时,共接受他人投注人民币54000元。
证据确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某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理
审 判 员 余学全
人民陪审员 黄明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戴松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4)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丽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2014年6月份至8月21日期间,通过现场、短信等方式接受赌博人员张某国、周某林、“阿龙”等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被告人张某接受上述参赌人员的投注后转投上家欧某贤、马某辉(具体信息不详,无法查找)并从中获取投注金额1%-10%的盈利。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张某共接受他人投注金额约10万人民币,从中非法获利约7000元人民币。2014年8月21日11时许,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秋南派出所民警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伯恩厂内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起,被告人张某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接受张某国等多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张某接受投注后转投上家,从中获取回扣,同年8月21日,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伯恩厂门口抓获被告人张某及参赌人员张某国,在被告人张某的住处缴获用于投注的六合彩单据4张,至案发时,被告人张某共接受赌注金额约10万元,获得回扣约7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张某国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晓理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戴松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