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
不同 点 | 仲 裁 | 劳动仲裁 | |
仲裁主体 | 机构的设立 | 依据199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可在地级市设立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如:惠州仲裁委员会。 | 依据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地级市可以设立若干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惠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仲裁员资格 | 仲裁员应当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道正派人士: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各个仲裁委员会不得聘用专职仲裁员。 | 劳动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或教学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律师执业满三年的;4、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工作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选聘专职仲裁员。 | |
受 案 范 围 |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具体而言包括:建筑工程、房地产、投融资合同、金融保险、专利、商标、著作权、物流、股权、合伙、国际贸易、海事海商等产生的纠纷。因此,仲裁一般是指国内民商事仲裁和涉外民商事仲裁。 不可以仲裁的是:身份关系纠纷(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
受 理 审 理 程 序 | 申请条件 | 书面申请,且前提是双方签有书面仲裁协议。 | 书面或口头申请。 |
时效的规定 | 适用民法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为两年。 | 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请劳动仲裁。 | |
与诉讼的关系 | 有效仲裁协议将排除法院管辖,即仲裁与诉讼只能二选一。 | 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起诉;即二者是先后关系。 | |
地域管辖 | 无地域管辖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外国当事人也可以向中国国内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 实行属地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优先。 | |
审理原则 | 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等。 | 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即一般应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 | |
审理方式 | 当事人可以选择审理方式: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用到庭参加审理,由仲裁庭根据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 应当开庭审理,即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裁决。 | |
裁 决 结 果 | 裁决的效力 | 一裁终局,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争议提请仲裁或起诉,除非该裁决被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 仅有特定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裁终局,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
裁决的执行 | 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国外,还可以向150多个国家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暂无法律明文规定。应由当事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