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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9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最主要证据。但劳动关系的确立并不均以劳动合同为依据,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存在大量劳动者,他们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也按时付给他们工资,但就是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我们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要提供材料来证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平时应当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工资条等与工作相关的材料,以便在必要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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