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办结时限的法定日期为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须在政府网络、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法律依据为《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业务流程及所需材料如下:
业务流程:
所需材料:
(1)项目用地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函;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类用地);
3、国家(或省、市)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4、选址评估报告(划拨类用地);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函;
6、涉及安全、污染或其它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生产、风景区管理部门和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7、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挂牌、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8、《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复印件;
9、经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须提交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给我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10、《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1、建设用地位置图;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13、申办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转让更名
1、申请函(转让双方单位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函;
3、国家(或省、市)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4、涉及安全、污染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公安、消防、安全生产、风景区管理部门和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5、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挂牌、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复印件;
8、经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须提交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给我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9、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10、原规划建设用地界线图原件;
11、用地协议转让合同原件;
12、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13、申办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遗失补办
1、申请函;
2、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可到我局城建档案室查询交由其提供复印件);
3、原规划建设用地界线图复印件(可到我局城建档案室查询交由其提供复印件);
4、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证件遗失公告声明(登报15天后受理);
5、公证书原件;
6、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划拨类项目);
7、国家(或省、市)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类项目);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函;
10、涉及安全、污染或其它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生产、风景区管理部门和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11、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挂牌、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2、《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复印件;
13、经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须提交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给我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1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5、建设用地位置图;
1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17、申办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个人住宅地块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函,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属于违法建设,需要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须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及缴款凭证复印件;
3、属于拆迁安置须安排建设用地的,须提供实施拆迁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及国土资源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原件;
4、属于旧房拆建的须提供拆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