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母亲张春梅房屋遗产声明
本人王春华,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生,现住惠阳区淡水镇XX村委3巷15号。身份证号码44132118888881217。
我父母李大玉、张春梅于1970年左右与结为夫妻。婚后生有长子李长生,女儿李二莲,小儿即本人王春华。
父母李大玉、张春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989年1月10日以购买方式取得了该村30号房产一套。建筑面积约10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粤房字第008888号。妻子张春梅于1999年10月病逝。该房产一直未进行继承处理。
本人经过考虑,现书面声明:本人放弃继承母亲张春梅上述房屋遗产的份额。由我姐李二莲继承该房产的的一切权利。
(本声明一式四份)
声明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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