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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离婚律师:男方强制戒毒法院判准离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8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离婚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与否为标准,上列情况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表现情形,只有上述一条,具可能被法院判准离婚。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女方)、被告(男方)虽属自由恋爱后结婚,但被告婚后不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吸食毒品,并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两年,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了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庭审过程称,其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偷刷透支其名下银行信用卡内十几万元用于吸食毒品并要求被告承担,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做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饶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88号


原告:饶某某,女,汉族,住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代理人:黄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被告:黄某乙,男,汉族,住惠州市大亚湾区。

原告饶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邹伟如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黎、曾日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甲、被告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饶某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1月中旬通过网上认识,由于原告在1月下旬不小心受伤,原告在认识被告不到十天的时候就被要求搬到被告家,因为同居关系双方唯有在2013年6月28日在大亚湾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才真正了解被告,被告的一些生活陋习随着双方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才日益渐露,被告好吃懒做、赌博成瘾、不思进取,原告曾今怀孕但被被告及其家人却以现在还年轻没有经济能力为由极力劝说原告去医院进行人工流产,原告为此而顺之。更有甚者,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叫原告先后去五个银行申请信用卡业务,然而被告偷刷透支十几万元的资金,原告苦苦追问被告及其他家人才如实告知,被告其实婚前早已经吸食**两年之久的事实。当原告得知这一消息时也苦苦相劝过原告戒毒,被告不听劝阻,反而在毒瘾发作或吸取过量时对原告进行不为人知的伤害。被告只有搬回父母家居住,被告也于2014年9月10日被公安局抓获进行强制戒毒。被告在婚前隐瞒吸毒史,骗取和原告结婚,婚后也对其不良生活行为不进行悔改,原告替被告偿还了五万多元用于购买毒品的银行欠款以及现在仍被高利贷追债公司追债。原告也前去看守所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未果。被告的所作所为彻底伤了原告的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证据,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黄某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爱原告,我一定会戒毒,会好好对待原告。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饶某某与被告黄某乙于2013年1月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13年6月28日在大亚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2014年3月3日,被告因吸食毒品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的期限为两年。2015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由恋爱后结婚,但被告婚后不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吸食毒品,并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两年,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了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庭审过程称,其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偷刷透支其名下银行信用卡内十几万元用于吸食毒品并要求被告承担,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做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饶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邹伟如

审判员  徐 黎

审判员  曾日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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