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离婚律师,邱文峰律师代理了多起离婚案件。在惠阳、大亚湾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往往较难以判决准许离婚,这是什么原因呢?作为专业的离婚律师,以专业的眼光来分析一下这份(失败)案例:一、本案的原告(女方,离婚的提起者),没有聘请律师。虽然,律师只是代理人,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律师支持。但律师有专业的法律知识。——知道如何组织、运用证据,熟悉法律法规,实务案例,紧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达到离婚标准来进行说服法官,判允离婚。
二、希望法院一次判允离婚,要有比较“震憾的证据”。这正是本案的失败之处——如原告在这次离婚诉讼中,并没有将遭受殴打的治疗病历、报警记录,男方出轨的证据呈交法庭,所以,法官认为,真伪不明。只有判决原告败诉。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96号
原告:张**,女,汉族,1967年1月27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2521127**。
被告:李**,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25211962**。
原告张**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斌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4月相识,1986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分别为女儿李**、儿子李**。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夫妻双方生活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李**1985年4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6年8月26日在当时的惠阳县澳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于1987年1月6日生育女儿李**,1988年3月11日生育儿子李**。生育子女后,原告自述夫妻感情大不如前。庭审中,原告陈述家庭经济较为困难,被告经常限制原告的生活自由,喜欢喝酒、赌博,并在喝醉后有打骂原告的行为。2013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婚后也逐渐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多因日常生活琐事引起,只要双方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多做沟通和交流,互相关爱对方,关爱孩子和家庭,就能够减少矛盾,恢复和增进夫妻感情,双方不能以离婚来逃避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应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斌生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