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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离婚纠纷律师:分红(储蓄)型保险可以申请法院保全

来源:大亚湾离婚纠纷律师   作者:大亚湾离婚  时间:2016-01-18

大亚湾离婚纠纷律师: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保险的意识也随之增强。为了理财,对财产保值增值,有许多人购房了分红型的保险。一开始,对这种分红型保险是否为财产性质,能不能在分家析产、财产离婚、遗产分割时处理,有不少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也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这就为人身保险金是否一定属于遗产的争议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解答。
由此可见,分红型保险可以视为财产,同样,也可以进行财产保全。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34-1号

 
原告:张**,女,汉族,1966年5月13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424196605131**。
被告:张**,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41424671228**。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名下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金额为240000元的人身保险“红利发”(险种代码EL4612)。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金额为240000元的人身保险“红利发”(险种代码EL4612),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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