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案情摘要 | 判决结果 | 邱文峰律师点评 |
(2014)惠湾法刑一初字第89号 | 2014年6月28日8时许,廖某某、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哏某某购买50元海洛因,并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敏华厂附近交易。2014年6月29日8时许,廖某某、杨某某再次通过电话联系,向哏某某购买50元海洛因,并在西区敏华厂附近交易,但是廖某某由于没有钱,将自己的身份证抵押给哏某某。2014年7月1日,哏某某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上田路口被民警抓获,并在其身上当场缴获0.15克疑似毒品,黑色联想牌手机一部,毒资300元。经检查,被告人哏某某为海洛因吸食人员。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净重0.2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 被告人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 2013年8月,被告人哏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属于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注:再犯不同于累犯,累犯是要前次判有期徒期以上才构成。 |
(2014)惠湾法刑一初字第97号 | 2014年4月份起,被告人刘某某陆续向“阿刚”处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和贩卖。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在大亚湾区石化大道比亚迪附近向刘某出售0.5克甲基苯丙胺(**)。2014年7月19日23时许,刘某某来到大亚湾区西区开城大道南一心亭附近,准备向刘某出售500元的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缴获1.53克甲基苯丙胺、毒资300元。 | 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 被告人刘某某贩卖二次甲基苯丙胺,共计2.03克,属于少量毒品。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和毒资,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曾因吸毒被告行政处罚,属于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
(2014)惠湾法刑一初字第95号 | 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从“阿龙”处购买“**”1克,其在大亚湾区西区移民村一士多店门前,将0.3克“**”以100元的价钱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 2014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惠阳区淡水向“阿龙”购买了0.7克的“**”。7月26日14时许,刘某在大亚湾区西区移民村一士多店门前,将0.7克的“**”以200元的价钱卖给高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缴获可疑毒品一小包,毒资200元,黑色changye手机1部,银白色MORAL手机1部。经鉴定,现场缴获的可疑毒品净重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 被告人刘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毒品,危害公众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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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贩卖毒品案件量刑分析
来源: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作者:毒品案辩护 时间:2016-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