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大亚湾)婚姻家庭律师邱文峰律师办理婚前财产见证,代书离婚协议,承办离婚案件,担任离婚律师,抚养权变更,抚养费催交。解决外地户籍在惠州离婚立案难、审限长等问题。
邱文峰律师,分析惠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3民初1219号)认为:
原告与被告李X在李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以男、女朋友身份关系相处并同居,有违法律规定、有违社会道德,对两人相处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两人自行分摊,与被告王X久无关,被告王X久无需在本案承担责任。原告邓X银、被告李X非法同居关系期间,原告向被告李X转账的43716元,考虑到双方相处期间,被告李X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且其长期生活在广东省外照顾女儿等,酌定被告李X对收取的43716元按50%返还21858元,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给付被告李X的现金,无证据证实,被告李X亦不认可,对该笔款项,在本案中不予确认。原告提出的误工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车船费,财产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邓X银与李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303民初1219号
原告:邓X银,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苗族,住址:重庆市秀山县xxxxxxx,身份证号码:************。
被告:李X,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舞阳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王X久,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舞阳县**********,身份证号码:************。
原告邓X银诉被告李X、王X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予以审理。原告邓X银、被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45000元;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350元(按每年6%的利息计算,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0.5×6%×45000元=1350元,至还清为止);原告因此发生的车船费、误工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0000元;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2300元;被告赔偿房东的财产损失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0日,原告在塘吓菜市场餐馆吃夜宵,当时,原告与被告李X素不相识,原告吃好夜宵出门,被告李X就开口要求原告借几佰元现金给其做医疗费用,(被告李X要去惠州做手术),当时原告见被告李X很可怜,就同意借伍佰元给被告李X,过两天被告李X去惠州做手术后,就打电话叫原告去医院接其回塘吓,由于被告李X不能起动,原告就护理照顾被告李X一个星期,被告李X就向原告借了现金叁仟元(3000元,医疗费、生活费、路费),被告李X身体还未好,就于2017年12月25日回山西太原,从太原到陕西宝鸡市女儿王X丽家,去照顾女儿生小孩,原告与被告李X互相加微信,在微信上聊天,被告李X说愿做原告的妻子,要求原告每月给2000-3000元费用,原告就每月给被告李X寄2000元-3000元,被告李X在宝鸡市照顾女儿生小孩到2018年8月份,于2018年9月份来塘吓,被告李X就另租了房子卖淫,这时原告才知道被告李X是不务正业的女人,原告多次相劝被告李X不听,原告与被告李X无法生活在一起,没有同被告李X发生关系。2018年10月被告李X就被塘吓派出所抓去,被告李X不敢承认自己,就用她二姐名字顶罪,派出所就放了被告李X,过了两天,就带了一个四川内江的嫖客偷偷带到原告的租房屋里,把房东的床就搞坏了,至今没有赔偿(价值1000元)。由于原告反对,被告李X就于2018年10月中旬回了女儿家,回去后,到河南就与丈夫(王X久)于2018年12月7日离婚了,被告李X又把离婚证从微信上发给了原告,向原告说今后不卖淫了,好好同原告过日子,叫原告寄钱过去治病,病治好后就来塘吓,于是被告李X就于2019年7月6日来了塘吓,又租了房子继续卖淫,被告李X不听原告的相劝,无法在一起,原告要求被告李X还钱,被告李X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同时把原告的一部手机打坏了(价值2300元)。原告从2018年元月起到2019年6月止,原告向被告李X寄钱共18个月,共现金45000元。被告李X以占有原告的财物为目的,以婚姻为诱饵,隐瞒事实真象而骗取原告的财物而逃跑,其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与被告王X久于2018年12月7日协议离婚,并且协议了不平等的条约,将两人的共同财产全部转给被告王X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具文向惠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2、被告身份证;3、损失财产相片;4、微信资料图片;5、微信转账记录;6、微信聊天记录56张。
被告李X答辩如下:一、原告邓X银要求返还45000元无事实依据;二、答辩人李X是良家妇女,原告邓X银多次诬陷答辩人以卖淫为生,已涉嫌违法,答辩人保留追究原告的责任;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利息、车船费、误工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及财产损失2300元的请求,纯属无稽之谈,请求法庭不予支持;四、原告曾于2019年7月11日与答辩人签订一份协议书,说明原告不再向答辩人索取债务。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是在双方谈朋友期间主动赠与答辩人钱财用于答辩人生活,是谈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X提供一组证据材料:协议书。
被告王X久作如下答辩:答辩人王X久与被告李X夫妻关系不和,自2008年起分居生活,期间互不往来,李X在外打工期间的一切事情,答辩人均不知情,与答辩人无关,且答辩人与李X已于2018年1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被告王X久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李X因被告李X的妹妹相识,其后,双方经相处发展为恋人关系,在恋爱同居期间,被告李X因照顾女儿生产等家庭琐事长居广东省外,原告则长居广东省内,原告与被告李X相处期间,原告自2017年12月15日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李X转账给付生活费、医疗费等共计43716元。原告主张另给付被告李X部分现金,被告李X对现金部分不认可。另,被告李X与被告王X久原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12月7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X在李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以男、女朋友身份关系相处并同居,有违法律规定、有违社会道德,对两人相处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两人自行分摊,与被告王X久无关,被告王X久无需在本案承担责任。原告邓X银、被告李X非法同居关系期间,原告向被告李X转账的43716元,考虑到双方相处期间,被告李X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且其长期生活在广东省外照顾女儿等,酌定被告李X对收取的43716元按50%返还21858元,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给付被告李X的现金,无证据证实,被告李X亦不认可,对该笔款项,在本案中不予确认。原告提出的误工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车船费,财产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邓X银21858元。
二、驳回原告邓X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08.13元,由原告邓X银负担555.13元,被告李X负担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文 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林伟湘苏庭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