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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各部门 庭室及电话

来源:网络   作者:惠阳律师邱文峰  时间:2023-10-09


一、立案庭
(一)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的审查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收转各类诉讼资料;
(二)按规定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
(三)办理案件的诉讼保全等事宜;
(四)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
(五)审理管辖权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及其他程序性案件;
(六)负责本院的信访和司法救助事宜。

二、刑事审判第一庭
(一)审判第一审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二审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刑事犯罪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三)办理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三、刑事审判第二庭
(一)审判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罪等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工作;
(三)审理少年犯罪等其他有关刑事案件;
(四)办理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四、民事审判第一庭
(一)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承包合同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二)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三)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四)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五)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五、民事审判第二庭
(一)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破产等案件;
(二)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
(三)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四)审批基层法院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六、民事审判第三庭
(一)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二)审理不服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
(三)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的案件;
(四)审批下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案件;
(五)办理符合管辖权限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七、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一)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
(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四)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五)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六)审查处理各类行政赔偿申诉;
(七)办理赔偿委员会的工作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事项。

八、执行局
(一)执行本院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二)接受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四)协调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外地与本市人民法院之间的执行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宜。

九、审判监督庭
(一)审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二)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依法由本院再审案件;
(三)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四)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或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案件;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六)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
十、办公室
(一)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政务;
(二)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等会议事务;
(三)负责全市法院通讯、计算机及其网络的技术管理工作;
(四)负责保密工作和文件、电报、信件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
(五)负责院印章管理和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
(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

十一、研究室
(一)负责案件督办工作;
(二)负责全市法院的调研工作;
(三)研究审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
(四)起草综合性文件;
(五)编写法院工作简报、信息动态和案例选编;
(六)负责司法统计;
(七)负责法院新闻宣传工作;
(八)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调研工作。

十二、司法行政装备科
(一)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本院机关有关行政事务管理;
(二)指导下级法院财务、两庭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负责本院接待工作;
(四)负责本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负责本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十三、司法委托管理室
(一)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等;
(二)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
(三)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
(四)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
(五)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十四、司法警察支队
(一)负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纪检组、监察室
(一)主管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二)负责本院的纪律教育和廉政教育;
(三)制定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实施;
(四)监督、检查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五)受理控告、检举法院干警的来信来访和法院干警的申诉;
(六)查处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六、政治处
(一)主管全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二)协助市委、市人大搞好本院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法官队伍建设;
(三)指导检查法官培训工作;
(四)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事项;
(五)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审核、报批;
(六)负责本院机关人事、劳资、保险、计划生育、福利、干部调配任免、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七)协助县(区)党委抓好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
(八)协助主管部门管理两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
(九)办理各种奖惩、人员信息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十)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开展工作。

十七、法官培训处
(一)负责本辖区内三级以下法官的续职培训;
(二)中级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三)省法官教育培训委员会授权或省法官(培训)学院委托的其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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