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合同是基于一定背景下进行合作的,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履行过程中增加工作量也未通过规范的形式固定价款,有些由原告购买的材料也由被告代劳,后因疫情影响、燃气报装等因素,导致装修工程未能及时完工,
结合被告未完工的实际上还有其他部分,如瓷砖未完全贴完等,在双方无法精确各自价格前提下,也难于通过鉴定来确定各自的量,在冲抵后相差甚小的价格,可视为合理的误差范围,本院酌定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装修款,反诉被告也无需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粤1391民初1169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x龙,男,汉族,1982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汉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反诉被告)李x龙与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李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2年4月26日、202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x龙,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x、被告(反诉原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李x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装修款8000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返工费59600元;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装修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做家庭居室装修,地点为惠州大亚湾西区石化大道6号卓越东部蔚蓝海岸花园蔚蓝南区8栋一单元202号房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工程期限90天。原告先后多次向两被告支付装修款合计80000元。两被告收款后,有些地方没有按照施工要求装修,有些地方根本没有装修,装修工期一拖再拖,后两被告又以疫情原因拖了两年,至今尚未完工,更未验收。经查,东莞市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一人公司,李xx是唯一股东,尚未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装修不符合质量要求及合同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李xx辩称,装修款与我这边对不上,我只是收到73000元,因为我自己先出钱购买电线费用,垃圾管理费630元,我为了煤气管道加装从东莞大亚湾来回跑差不多20多次,一次100元,共是2000元,外墙渗水维修3次,一次是400元,原本是原告支付费用的。
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尚未支付的工程款17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新增装修项目290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在完成了大部分的工作以后,因为反诉被告迟迟不去跟燃气公司对接,导致从进门处到厨房位置一直不能完成收尾工作,直到2019年12月26日燃气才入户。此时反诉被告已经拖欠合同约定的工程款17000元和后期新增项目29080元,共计46080元未支付。此时反诉原告为了防止自身损失进一步扩大,便停工。待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再启动。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双方除去合同报价单上约定的工程项目以外,后续新增加了榻榻米一张2070元;背景墙一面7000元;窗帘盒9m230/m2070元;门槛石和飘窗的窗台石4000元;墙纸改为墙布每平方费用增加了五十元,50元乘以238平方米共11900元;卫生间马桶淋浴请货拉拉车费240元,人工搬运费为300元;因外墙渗水维修三次,每次五百元。所有费用共计29080元。反诉原告为了让反诉被告尽早的住进新家,在停工期间一方面去看留在现场的材料和工具,一边是去跟物业沟通房屋渗水的问题,帮反诉被告解决渗水问题,来来回回跑了不下于二十次。反诉被告不仅不支付反诉原告应得的工程款,还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帮助反诉原告协商各类的现场问题。反而倒打一耙起诉反诉原告,还提无理的要求,要求返还装修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与起诉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0日,原告(反诉被告)李x龙作为发包方(甲方)、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作为承包费(乙方),双方签订一份《装修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乙方承包甲方位于惠州大亚湾蔚蓝海岸8A202房的家居装修工程。工期90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中断,停工或增加项目致使工期延长的,则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无故停工,工期不顺延。二、合同价款: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报价单中项目为准,施工费用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报价的单价和数量为依据,增加或变更设计、施工、安装项目需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单价确认后生效,按实计算。三、甲方义务,甲方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结算工程款,及时履行乙方和其他协助义务。如因甲方不及时全面履行上述合同义务,致使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的,工期顺延。四、乙方义务,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工程的安全操作规范、防火规范、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五、工程价款及结算,2.如有增加项目,则在此项目施工时支付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李x龙出具的工程报价单显示工程总价为95395元,折后价为8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反诉被告)李x龙向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支付了工程款8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进场施工装修。之后,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仅完成了部分装修工程,原告(反诉被告)李x龙自行对案涉房屋装修工程进行返工,双方遂酿成纠纷。
另查明一,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于2018年5月4日登记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李xx。
另查明二,原告(反诉被告)李x龙修复工程量(参照被告施工报价单项目中的价格,剔除报价单中没有的项目和xx公司已完成的工程)费用共计21820元,具体如下:大门3500元、房间门2400元(1200元/个×2个)、厨房门1500元、厨房地柜1700元、衣柜门1800元、瓷砖修补4600元、批灰油漆修补5200元、铝合金窗1120元。
另查明三,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增加的工程量及垫付费用共计20400元,具体如下:墙纸变成墙布11900元、榻榻米2070元、门槛石和飘窗石2600元;购买电线费用2000元、垃圾管理费630元、外墙渗水维修费1200元(400元/次×3次)。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双方签订合同是基于一定背景下进行合作的,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履行过程中增加工作量也未通过规范的形式固定价款,有些由原告购买的材料也由被告代劳,后因疫情影响、燃气报装等因素,导致装修工程未能及时完工,引发纠纷后双方对装修的工程量等无法精准核算,根据查明的主要事实,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承包的案涉房屋装修工程未全部完工,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并垫付了费用20400元,原告(反诉被告)李x龙亦对案涉装修工程进行修复,支付了修复费21820元。按照《装修合同书》和工程报价单的约定,工程造价折后为83000元,该工程造价加上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增加的工程量和垫付费用共103400元,而原告(反诉被告)李x龙已付的工程款80000元和修复费用21820元,共101820元,两相冲抵相差1580元,结合被告未完工的实际上还有其他部分,如瓷砖未完全贴完等,在双方无法精确各自价格前提下,也难于通过鉴定来确定各自的量,在冲抵后相差甚小的价格,可视为合理的误差范围,本院酌定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装修款,反诉被告也无需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反诉原告)李xx不是案涉《装修合同书》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是适格的反诉主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x龙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54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x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薛银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红兰
书 记员 宋煜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