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申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申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1391刑初7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男,199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住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颜锦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申某到大亚湾西区饭店吃宵夜、喝酒。吃完宵夜后23时许,申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踏板二轮摩托车,行驶到龙海一路天域花园小区路段时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随后该汽车车主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对申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是121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到医院抽血。经查,申某并无无机动车驾驶证。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36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申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及抽血检验照片、现场抽血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申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申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木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雅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