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8年4月上旬,被告人李XX、黄XX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高某、冯某、“大嘴”(姓名不详,均在逃)等人在惠阳区永湖镇淡塘村委会马蹄村一山上果园开设赌场,以纸牌“三公”为主供他人进行赌博,并抽水渔利。被告人李XX、黄XX等人是赌场股东,雇佣被告人赖XX、胡XX负责望风,被告人尹XX、马XX负责开车接送赌客。2018年5月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李XX、赖XX、胡XX、马XX、尹XX和参赌人员潘某1、段某1、吴某1等二十几人(均已行政处罚),并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叠、赌资2400元、对讲机三台、接送客人车辆三辆。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黄XX被抓获归案。
【惠阳人民法院判】一、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赖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胡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被告人马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六、被告人尹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七、缴获的赌具扑克牌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缴获的对讲机三台和赌资人民币2400元予以没收。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60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被逮捕。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XX,男,199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被逮捕。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赖XX,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被逮捕。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胡XX,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灌南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被逮捕。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XX,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被逮捕。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尹XX,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被逮捕。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黄XX、赖XX、胡XX、马XX、尹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六名被告人及被告人尹XX的辩护人曾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上旬,被告人李XX、黄XX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高某、冯某、“大嘴”(姓名不详,均在逃)等人在惠阳区永湖镇淡塘村委会马蹄村一山上果园开设赌场,以纸牌“三公”为主供他人进行赌博。李XX、黄XX是赌场股东,雇佣被告人赖XX、胡XX负责赌场望风,被告人尹XX、马XX负责开车接送赌客。被告人李XX、黄XX等股东从每局赌局中抽水渔利。2018年5月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李XX、赖XX、胡XX、马XX、尹XX和参赌人员潘某1、段某1、吴某1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并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叠和赌资2400元,望风用对讲机三台、接送客人车辆三辆。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黄XX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李XX、黄XX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赖XX、胡XX、马XX、尹XX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接受雇佣提供帮助,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XX、胡XX、马XX、尹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黄XX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赖XX、胡XX、马XX、尹XX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诉请依法判处。
六名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赖XX对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李XX、黄XX、胡XX、马XX、尹XX认为量刑建议偏重。
被告人尹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尹XX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3、该赌场实际经营不到一个月,接受投注的金额也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4、没有参与赌场的高额分红,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刑或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上旬,被告人李XX、黄XX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高某、冯某、“大嘴”(姓名不详,均在逃)等人在惠阳区永湖镇淡塘村委会马蹄村一山上果园开设赌场,以纸牌“三公”为主供他人进行赌博,并抽水渔利。被告人李XX、黄XX等人是赌场股东,雇佣被告人赖XX、胡XX负责望风,被告人尹XX、马XX负责开车接送赌客。2018年5月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李XX、赖XX、胡XX、马XX、尹XX和参赌人员潘某1、段某1、吴某1等二十几人(均已行政处罚),并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叠、赌资2400元、对讲机三台、接送客人车辆三辆。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黄XX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六名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胡某1、潘某1、段某1、吴某1等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参赌人员胡某1、潘某1、段某1、吴某1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黄XX、赖XX、胡XX、马XX、尹XX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工具,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XX、黄XX是该赌场股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赖XX、胡XX、马XX、尹XX系受雇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赖XX、胡XX、马XX、尹XX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XX、黄XX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被告人尹XX的辩护人除量刑建议外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三、被告人赖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四、被告人胡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五、被告人马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六、被告人尹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七、缴获的赌具扑克牌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缴获的对讲机三台和赌资人民币24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晓理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人民陪审员 魏兴才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伟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