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40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人】马某乙,曾用名马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成县。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12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案件事实】被告人谢某、马某乙与“龙哥”、林某(均另案处理)商量利用信用卡对他人进行诈骗,由“龙哥”策划、分工,商定由“龙哥”先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办好同一账户的一张主卡和一张附属卡,再利用谢某的真实相片办理假冒他人的身份证和工厂厂牌,然后以支付给对方还款额的2%作为诱饵,要求养卡的人帮忙给透支的信用卡(其实是附属卡)还钱以保持良好信用,当对方往附属卡付款后还未来得及转走本金和手续费时,“龙哥”等人马上利用该信用卡主卡秘密取走账户上的钱,而谢某则借机逃跑,以此方法进行诈骗,并商定诈骗所得,谢某分3%,马某乙分5%,林某分15%,其余归“龙哥”所得。2015年11月12日,谢某、马某乙与“龙哥”、林某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开城大道采用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杨某乙向谢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支付9400元用于还款,后由“龙哥”等人将该9400元及账户上原有的600元转走,杨某乙经当场查询该账户发现被骗后即控制住谢某并于次日报警,谢某被抓获归案,当天马某乙亦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马某乙的家属已将赃款9400元退还杨某乙,并取得其谅解。
【惠阳邱文峰律师解析】被告人谢某、马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谢某、马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且马某乙已退还赃款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6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马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审判员】审判长 余志浓、人民陪审员 林景宁、人民陪审员 翟志强
【书记员】胡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