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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构成危险驾驶罪 获被害人家属谅解判处缓刑

来源:惠阳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作者:惠阳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19-12-23

惠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分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及主要责任,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属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当地司法机关也同意被告人赖某某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相符,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两被告人的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81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已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XX、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朱XX、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3日凌晨1时46分许,李某某驾驶鄂D×××××小型轿车途经惠阳S358线0KM+500M时碰撞被害人王某倒地后驾车离开现场。紧接1时49分至50分许,倒地的王某分别被李铁塔驾驶粤B×××××轻型厢式货车和赖某某驾驶粤L×××××小型轿车碾压,事后李某1、赖某某均驾车离开现场。事故发生造成行人王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被巨大钝物(类机动车辆)碰撞倒地、碾压胸部致颅脑损伤、胸椎离断错位牵拉脑干离断引起呼吸心跳骤停死亡。经审查,被害人王某的死亡是由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本次事故所致。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发生全部责任,赖某某负事故的发生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不负事故发生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向交警部门投案,系自首。被告人赖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作出赔偿获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赖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李某某的辩护人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很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李某某是家里的经济支柱。综上,本案被告人具备多项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赖某某的辩护人意见是:1、被告人赖某某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尚待斟酌;2、被告人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赖某某已与受害人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根据协议的约定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家属的谅解,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望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赖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3日凌晨1时4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鄂D×××××小型轿车途经惠阳S358线0KM+500M时碰撞被害人王某倒地后驾车离开现场。1时49分至50分许,倒地的王某被李某1驾驶粤B×××××轻型厢式货车和赖某某驾驶粤L×××××小型轿车先后碾压,李某1、赖某某均驾车离开现场。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被巨大钝物(类机动车辆)碰撞倒地、碾压胸部致颅脑损伤、胸椎离断错位牵拉脑干离断引起呼吸心跳骤停死亡。经审查,被害人王某的死亡是由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本次事故所致。惠州市惠阳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负第三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王某不负事故发生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赖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王某家属对被告人赖某某予以谅解并出具《刑事谅解书》。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拘材料、逮捕材料;起诉告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到案经过;提讯证、传唤证、李某某讯问笔录、赖某某讯问笔录、李某1询问笔录;证人张某1、杨某1询问笔录、万某询问笔录、陈某雄询问笔录、罗某佛询问笔录;立案告知书;李某某现场检测报告书、身份信息、保险单;赖某某现场检测报告书、身份信息;李某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身份信息;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医学证明、借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联系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宣布记录、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警情信息表;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身份信息及证明;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鉴定告知书;车辆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及其他资料;光盘;和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伤亡损失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授权委托书、收据、公证书;逮捕通知书。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分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及主要责任,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属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当地司法机关也同意被告人赖某某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相符,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两被告人的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

二、被告人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叶仕平

人民陪审员  叶静怡

人民陪审员  魏兴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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