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一直在天上
——假如我是聂树斌案的申诉代理律师
邱兴隆
近些天来,我总有点神不守舍,老是被聂树斌案所浸扰。似乎冥冥中总有一种天意在昭示我,聂树斌冤魂未散,让我良心难安。如果不是为了让自己的良心得到解脱,我不但不会就这个案件发声,更不会做这场讲座。因为以这样的主题来做讲座,难免会有班门弄斧之嫌。我做律师的时间不长,自1988年领取后,我的律师资格证一直被尘封着,直到最近这10来年,我才开始以律师的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今天到场的,有聂树斌案的申诉代理律师,也有曾侦办王书金案的公安机关的领导,还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们。你们中的许多都是我做为律师的前辈。因此,我不得不声明一点,这里是湖南大学的学术报告厅,不是律师论坛,更不是法庭,所做的是学术讲座,而不是其他,我本人无意就聂树斌案抢律师的风头,更无意借本案做任何炒作。
另外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就聂树斌案,我与洪道德教授有过的争论也纯粹是一种学术碰撞。大家可能有所不知,洪道德教授是早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的研究生,跟贺卫方教授、王敏远教授同届。论资历,是我学长。而且他也特意申明,他对我的第二次回应,是他关于聂树斌案在网络上的最后一篇文章,如果与他之间就聂案还有什么可切磋的,可在私下进行。而我也在我的微信圈里道歉了,尽管我不是就我的学术观点有何不妥而道歉,而仅仅是因为洪道德教授是兄长,而我因系在不得不说话的压抑下基于酒精作用而仓促发声的,言辞可能有些失礼或者过激。因此,我这里的讲座,毫无针对洪道德教授的意思,尽管有些观点萌发于与他的争论之中,而不得不在这里附带着做些交代。
引言:我为什么关注聂树斌案
大家知道,我对聂树斌案的公开发声始于最近。但作为一位有浓郁的死刑情结的人,我对死刑错案的关注由来已久。早在15年前,当杜培武案被踢爆的时候,我就曾以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的身份,远赴昆明,就杜案做过一些实地调查。后来,我到了湘潭大学,我在这里的第一届博士研究生中有一位来自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口的法官,在他为博士论文选题发愁的时候,正是一系列死刑错案被踢爆的时候,因此,我给他提供了一个参考选题,即《死刑错案研究》。他后来以这个选题写出了博士论文,其中涉及60多个死刑错案。但因他引证了一些没有公开的材料,这篇论文申请了密级,至今未以任何形式出版或发表。后来,数年前,应莫洪宪教授的邀请,我曾到武汉大学做过一个学术讲座,题目也是《死刑错案研究》。
按理,作为一位具有死刑情结而且一直关注死刑错案的学人,我对10年前就被广为关注的聂树斌案,应该早有关注。但是,实话说,无论是呼格吉勒图案还是聂树斌案,我原来一直都只是被动的一般的了解而已,并未有任何深度的关注。原因在于,到这个时候,被踢爆的死刑错案太多了,我也就没有把它们当回事,反而认为这已是正常的,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了。以至于大概是前年,当我学长贺卫方教授问我愿不愿意为聂树斌伸冤时,我把话岔开了。也就是说,这种事见多了,也就见怪不怪了。其实,现在看来,是我面对司法错杀,早就麻木了。以至于直到20天前,我甚至都没有意识到聂树斌原来曾经是我的难友。
但就在这20来天,我对聂树斌案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事实层面都开始了深切的关注。这其中既有作为普通人的良心的复苏,也有作为学人的良知的觉醒。
20来天前,有一位记者给我打电话说“邱教授,你原来在媒体采访你的一篇报道中提到的你的一个难友苏辉峰,是和聂树斌一起枪毙的。能不能请你回忆一下,苏辉峰是什么时候被枪毙的”?因为苏在当年的石家庄收容审查站确曾与我同监,而且给我留下过一些故事,我对其记忆深刻,所以,记者的这个话题引起了我对苏的回忆,自然也就想起了聂树斌也是我在石家庄看守所时的难友,只不过不同号而已。正是伴随着对苏的回忆,我开始关注聂案的有关报道。也正是在这种关注中,我看到了洪道德教授在中央电视台就山东高院所组织的聂案听证发表的意见。因为洪道德教授的意见与我对聂案所涉及的一些程序问题的看法相左,我实在憋不住了,就在自己的微信圈里发表了一些与之商榷的文字,后来,这些文字被转发了,而且引起了洪道德教授的回应与我始未料及的全国性的影响。这使我由聂案之争的一个看客变成了一个参与者。
如果仅限于此,我对聂案的关注也就告一段落了。但偏偏就在我微信朋友圈,我当年在石家庄看守所时的一位难友发话了,他说当年他曾与聂树斌同监!这个难友,我与他当年同监的时间比较长,有过较深的交往。他去年看到我网上的有关资讯,曾给我写信,回忆当年同监时的情谊,因此,我们在分手近20年后又有了联系。我对他是了解与相信的。但慎重起见,我追问他当年是不是真与聂树斌同监过。在得到他的肯定答复后,我感觉聂案会因此而有关键性的转机。因为我知道,一个同监难友能记得起自己与聂同监过,那他肯定忘不了聂在看守所的遭遇及其言行举止,而这些很可能构成聂案是否冤案的重要证据。于是,我在三大媒体见证下,远赴广州,与我当年的这位难友见了面。20年后的这一重逢以叙旧即回忆当年的同监经历与各自的现在的生活为主题。在这种自由而自然的叙谈中,话题自然而然地被引向了聂树斌。当我反复听完其关于聂树斌在看守所的有关情况的回忆后,我本能地判断,聂案极有可能是一个冤案。我试探性地问我当年的这位难友,其是否愿意作为聂案的证人作证,他的答复令我感动,他说:“哥,你看我能做什么,我听您的”!此时,我产生了一种冲动,如果我说服他作证,并根据他的回忆将他与聂当年的同监人员一一找到,请他们回忆聂当年在看守所的情况,而且,他们的说法一致,那不等于可以构建起一个聂无罪的证据体系?但很快,我的这种冲动就平息了。因为万一这位难友的回忆有误,他没有与聂在当时的石家庄看守所102室同监过,怎么办?万一找到其他同监人员,而他们的说法与他的说法相反,又怎么办?还有,最重要的是,这位难友逆境中崛起,现在已有幸福的家庭,稳定的事业,平静的生活。一旦他作为聂案的证人出现,这一切均可能被打乱!于是,我不但没有提出让他作证的请求,也放弃了寻找聂的其他同监人员并调查取证的设想。
然而,在见了这位难友之后,我一直承受着一种良心的煎熬:明知聂树斌可能是一个枉死的冤魂,却置之不理,人性何在?犹豫许久,我为摆脱良心折磨的痛苦,决定以假设自己是聂树斌的申诉代理律师该如何作为为题,做这场学术讲座,将自己的所知所思所感说出来,但愿对聂案的再审的启动有所推进。
一、作为聂树斌申诉代理律师所应有的装备
接下来,我想讲讲,作为聂树斌案的申诉代理律师所应有的装备。也就是说,作为一名律师,需要拷问自己担任聂树斌案代理律师的底气在哪里。
在我看来,担任聂案的代理律师,首先必须具有相当的政治意识。大家可能会说,你邱兴隆不是特立独行的吗?怎么会在这么一个纯法律案件或事件中长出个政治头脑来?恕我直言,聂案已不是一个普通的法律案件或事件,而是一个政治事件。谁敢说聂树斌当年被处决仅仅是单纯的法律事件,而不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谁又敢说,今天之决定是否对聂案再审以及再审后是否决定为聂平反昭雪,又不是一种政治?又有谁敢说,在将来因为聂案,谁上历史的耻辱柱,谁上历史的光荣榜,不是一种政治?再说了,这个案子从疑似真凶王书金的出现到现在,已经引起国人关注10来年了,可以说再审改判无罪早已成为万众的共识,但是,按洪道德教授说的河北方面始终“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这难道不是一种政治?因此,如果不对中国的死刑问题的历史、当时的政治背景,以及平反死刑错案之于现在的政治意义有充分的认识的话,是难以胜任聂树斌案的申诉代理律师的。
实话说,当年我以沉默的方式婉拒了贺卫方教授关于担任聂案代理律师的邀约,多少有些基于政治的考量。因为我有难言之隐与我的尴尬:当年我是在河北石家庄被关了4年零8个月,直到二审改判无罪。可以说,石家庄是我人生最大的滑铁卢,但也是我最重要的再生之地。基于当时的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签字的压力违心初审宣告我有罪的是河北法院,而顶住其压力终审宣告我无罪的也同样是河北法院。我因在石家庄蒙难过而能否在聂案上保持应有的价值中立?因我在石家庄蒙难过,而当年决定我命运的某些司法主官也许恰恰就是决定聂树斌生死的司法主官,我将如何面对他们?再有,假如我担任聂案的申诉代理人,河北司法系统会不会因为其曾经对我的善而认为我忘恩负义,又会不会因为其曾对我的恶而认为我在泄愤报复?
中国的司法问题,历来是一个政治问题,作为个案的聂树斌案也难例外。不在中国特有与特定的政治语境下来考量聂案,不但无助于将该案再审的启动拉回法治的轨道,而且很可能让初见曙光的聂案“前途无亮”!
在我看来,担任聂树斌案的申诉代理律师,还必须具有真正的人性关怀。为什么呢?我有很多同行、助理或者学生都知道我有一个毛病,脾气不好。在执业过程中,我很反感当事人把律师当做保姆。一会说,邱律师,明天是我与他的结婚纪念日,你能不能到看守所去见见他,给我问个好?一会有事没事和你说,邱律师,我待会来你律师事务所坐坐,和你聊聊;一会又说,邱律师,我能不能请你出来喝个酒?我比较烦这些。我是你的律师,我理解你的心情。但是我不是你的保姆也不是你唯一的被雇佣者。
但是,聂树斌案不一样,这是一个死刑案件,而且是一个极有可能的死刑错案。至少,聂的亲属,包括他父母与姐姐等,都确信他是冤枉的!你既然担任他的代理人,你就得理解他们失去亲人而且是亲人被错杀的切肤之痛,更应意识到他们虽然给不起你钱但给了你的那份信任的分量!所以,假如我担任聂树斌案的申诉代理律师,我不能按常规办事,而必须投入更大的人性关怀。
尤其让我不得不告诫自己的是,聂树斌虽然已死,但聂案的能否昭雪事关他是否该死,甚至事关人是否该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该死等关涉人本身的大问题。换言之,对聂树斌案的关心,实际上是通过对死者的关心而体现出对生命的关怀。我是一名律师,但我也是一名学人,我不敢妄称学者,但我敬仰先哲伏尔泰与学兄贺卫方,不只在于他们的学问让我佩服的五体投地,更在于他们对人的终极关怀精神令我无地自容。伏尔泰曾率领数百人历经数年而迫使当时的法国政府平反了被错杀的卡拉斯案,贺卫方矢志不移地为了弱者的权利而呐喊,尤其是近10年而“揪住聂树斌案不放”,甚至“身在石河子,心系石家庄”,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这是一种学者对人的生命的关怀精神!这是一种对人的终极关怀精神!因此,如果我要担任聂树斌案的申诉代理人,我当然必须拷问自己有无这样的人性关怀!
以上两点似乎讲的有点玄,那我来点实在的:担任聂案申诉代理人所要具备的背景知识。说到背景知识,我觉得有两点是至为重要的。其一是,必须要对监狱文化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为任何一个死囚都是从看守所走的,作为死囚的聂树斌在看守所是如何生活的?他是如何与人相处的?他是与哪些人生活在一起的?他在看守所做了什么、说了什么?如此等等,实际上都可能构成直接或者间接证明聂树斌案是否有冤情的重要证据。而要了解这一切,并从中解析出有利或者不利于聂的信息,都必须首先了解作为监狱文化之一部分的看守所内的人际关系、潜规则、生活规律等等。这在后面我会进一步展开。其二是,必须熟知20多年前中国的刑事法制与司法的历史现状。黑格尔曾言,既存的都是合理的。这是告诉我们,对任何事物,都应置身于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中去考察,以找寻出其存在的必然性。聂树斌案发生在20多年前,放在今天,我们也许会觉得是不可思议的,但回到发生时的法制与司法环境中,也许就是自然而必然的。因此,了解当时的刑事诉法等文本的规定及其在司法中的实际执行情况,对于聂案的破解,也是至为关键的。
还有,恕我直言,代理聂案这样的案件,还必须有相当的经验积累。尽管我们总是说,律师不只是匠,而且还应该是师,但我们不得不说,律师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匠。所谓匠,主要是指按经验办事。刑事案件,有许多共通之处,刑事司法中的问题,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也有许多规律性可寻。诸如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就是带普遍性与规律性地存在于许多案件中。办理与诸如聂树斌案之类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多了,有了发现与破解问题的经验,从聂案案卷中寻找破绽的思路与视野必然开阔的多。但是,如果没有过办理命案的经验,恐怕是难以胜任聂案的申诉代理律师的。后面我会说到的对聂案的一些基本判断,我其实就是基于以往办理类似案件所得出的经验判断。如果我没有以往办案的经验积累,即使聂案的全部案卷在手,我肯定也是不可能得出这样的判断的。
担任聂案的申诉代理律师,还涉及到时间与精力的分配问题。我之所以说我担任不了聂案的申诉代理律师,时间与精力顾不上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么一个复杂而敏感的历史案件,其申诉与再审的难度是不言而喻的。作为其申诉代理律师,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时间上与精力上的付出是难以想象的。就我而言,既是大学老师,又是兼职律师,不但承担着从本科到博士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任务,而且还受理了相当的案件,要担任聂案的申诉代理律师,自量是力不从心的。
最后还不得不说,担任聂案的申诉代理律师需要有相当的经济支撑。不用说,律师是靠律师费维持生计的。然而,聂树斌这样的案件,是无法收费的,也是不忍心收费的,但是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除了前面我讲到的时间与精力的付出,这些工作的完成无疑还需要有相当的费用与开支。且不说该案可能涉及的鉴定费、专家论证费之类的费用,仅就调查取证而言,所需的费用就非常人所能承受的。后面我要说到,聂树斌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同监人员都可能是破解本案的重要证人,而就我所知,聂的同监人员先后不下数十人,而且分布全国各地。要找到这些人员取证,耗资肯定不少。我注意到,有律师曾称愿为此案捐款40万,也看到这位律师已发起向国内公民为此募捐,而且还带头捐款1万元。我佩服这位律师的义举。但如我真担任聂案的申诉代理律师的话,我想,我会费用自理。当然,如果承担不起,我只有爱莫能助,急流勇退了。
以上,我无意评价聂案现有的申诉代理律师是否适格,而只是想说说,我个人有无胜任聂案代理律师的资格。综合考量,我的结论是,我难以胜任聂案代理律师。
二、聂树斌案启动申诉的切入点
聂树斌案真正引起关注,是因为王书金自认聂案的真凶。因此,王书金的出现为聂树斌案申诉的启动提供了契机。王书金案已经判决,该案的案卷材料在王书金案律师手上是有的。而且,王书金案的律师与聂树斌案的申诉代理律师之间不但没有利益冲突,还有着基本一致的目标。因此,作为聂案的申诉代理律师,首先应该做的是与王书金案的律师沟通,以便查阅王书金案卷,从中发现聂树斌系真凶的疑点,并针对所发现的疑点,委托王书金的律师向王书金核实,以便对疑点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这是发现启动申诉所需的新证据的必经途径。
严格说来,王书金作为疑似真凶的出现,本身即构成聂案申诉之启动的重要证据与理由。问题的关键是,王是否具有作为真凶的可能性?或者说,能不能排除王是凶手的合理怀疑?需要重点考查的是,王自认其罪的动机。在我看来,凭常理推测,王自认其罪,无外乎三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无论王是否真凶,其自认其罪,是想通过自认其罪而使聂案得以昭雪,自己被认定为立功而得以从宽处理。这一点也得到了王书金案庭审时的自我辩护理由的印证;其二是,无论王是不是真凶,但聂树斌已死,死无对证,王自认其罪,真相反正查不清,王的生命就可以苟延残喘。因为面对这种疑难案件,为了保留证人,通常不会急于对疑似真凶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这一点同样得到了王书金即使所犯其他罪案足以判处与执行死刑但历经10年仍未处死这一事实的印证;其三是,与呼格吉勒图案中的赵志红一样,王书金是出于良心发现而真实地自认其罪。略加分析便可以发现,无论是基于哪一动机,我们都无法排除王书金确系真凶的合理怀疑。
启动聂案申诉可以也应该做的第二项工作是现场观察,即对聂案的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聂案案发于乡下玉米地,但愿还没有因城镇化的进程而受到大的改变。而如果保持了原来的地形地貌与背景坏境的话,对其的实地考察之于发现聂案中的疑点必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案发现场是客观的,如聂案中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或者聂的供述等与之相矛盾,则可以增大对聂作案的可能性的怀疑。
聂案启动申诉的第三项工作是,应该对聂树斌与王书金进行人格考察。尽管我们说,有的人做某些事往往是出人意料的,但是这总是反常情况。而在一般情况下,强奸杀人之类穷凶极恶的暴力犯罪,就概率而言,往往很难想象是出自生性柔弱、谨小慎微者之手,而不是出自性格残忍、胆大妄为之徒之手。那么,聂树斌属于什么样的人?这可以通过走访其亲属、同伴、老师等人得出一个大致印象。至于王书金,其查证属实的同类案件就不只一起,就其人格而言,说他是聂案的真凶,不会令人感到意外。这里,我要强调一点,即我这里说到人格考查,不是受了媒体所称的聂连鸡都不敢杀的报道的影响,而是受了我前面说到的我那个难友与我陈述的他对聂树斌的印象的启发,因为他对我说,他与聂同室生活那么久,怎么也看不出聂是一个强奸杀人犯。
最后,我不得不说的是,启动聂案的申诉,有一项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工作便是寻找聂树斌当年在石家庄看守所的同监人员,并对其调查取证。因为正如我前面讲到的一样,这些人可以对聂在看守所的言行举止等做出证明,而这往往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证明聂是否有冤情。试想,如果能够找到聂当年的同监人员中的一两个,而他们证明聂进看守所时身上有伤,而且曾喊冤,这对于申诉的启动该有何等重要的意义。当然,因为聂的同监人员名单只有石家庄看守所的档案中才可以查到,而这是作为聂的申诉代理律师所无力获得的,因此,寻找这些人并对其调查取证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但问题在于,这又不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我们处在网络发达的时代,聂树斌案又是引起国人关注的重大事件,通过诸如寻人启事之类途径,未必就完全不可能找到聂当年的任何同监人。而只要找到了其中一人,就可以通过他的回忆而找到其他人。我与前面说到的我当年的难友为聂案而在20年后的重逢,虽具有戏剧性,但也就辅证了寻找聂当年同监人并调查取证的现实可能性。总之,做不做的到是一回事,做不做又是另一回事。在启动申诉阶段,寻找聂当年的同监人并调查取证,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尝试与努力。
从媒体所公布的情况来看,聂案的申诉代理律师在寻找聂当年的同监人方面尽了一定努力,即找到了自称当年在看守所与聂有过接触的季某某,并获取了有利于聂的证言。然而,在将季某某的证言提交复查法院前,似乎有如下两方面的工作没有做到家:
一方面,对季某某主动作证的动机缺乏应有的分析。季某某主动作证,动机无外乎有二,即意图通过提供证据使聂案得以平反而立功或者纯为使聂案真相大白而提供帮助。相较而言,前一种可能性大于后一可能性。因为季有过多次入狱的经历,而且正在监狱服刑,其熟知监狱减刑的条件,也具有通过立功而获得减刑的需求。而其与聂本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单纯的为了使聂案真相大白而提供帮助,难以令人信服。做出如此分析,对判断季某某的证言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急于立功而作证,易于提供不真实的证言。
另一方面,对季某某所提供的证言缺乏基于监狱亚文化的考量。季某某所证明的是作为强奸杀人而被羁押于看守所的聂树斌,曾受到歧视与欺负,曾声称受到刑讯逼供,并表示自己冤枉。这种概括性的证明,在没有其他证据辅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与证明力其实是很弱的。因为强奸犯受歧视、声称自己曾受刑讯与喊冤,在看守所羁押人员中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甚至可以说本身已成为一种亚文化现象。季某某作为有过多次看守所经历的人,对此当然十分熟悉。其即使没有与聂树斌接触过,仅凭想象与加工也可以做出如此似是而非的证明。因此,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应细加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