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陈先生与林小姐经他人介绍相识,两人恋爱期间,陈先生为了表达诚意,将自己购买的小汽车赠与林小姐,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2012年5月,陈先生和林小姐登记结婚。但婚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在一次争吵后,林小姐非常伤心,陈先生表示改过,并向林小姐出具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只有一句话:陈先生若同林小姐离婚,林小姐得到陈先生全部财产(包括房屋、汽车等)。但之后林小姐对婚姻失去信心,2013年12月诉至斗门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以及男方的房产、电器家具及小汽车归女方所有。
辩:庭审过程中,陈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辩称汽车是其婚前财产,林小姐依据《协议书》要求分得男方的房产、电器家具及小汽车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协议书》仅仅是双方之间的情谊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即使《协议书》合法有效,从内容来看,它属于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涉案房产未过户,婚前财产未交付,财产权利并未转移,被告明确撤销赠与。
判:斗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协议不是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而是对一方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约定,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理,陈先生的其他所有财产,在未完成赠与交付或者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同样享有撤销的权利,原告林小姐不得以此为据主张相应财产。
陈先生婚前赠送林小姐的小汽车虽系其出资购买,但在婚前已经过户给林小姐,机动车登记是识别产权人的重要依据之一,基于双方正处于热恋的亲密关系,法院有理由相信陈先生系出于赠与的目的将该车辆过户给林小姐,故该车辆已于双方婚前完成了过户登记,属于林小姐的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点评:单方承诺即单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即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可分为有任意悔约权的单方行为和无任意悔约权的单方行为。理论上认为具有形成权性质的单方行为不具有任意悔约权,其他行为可行使任意悔约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男方的承诺属于赠与,根据法律的规定赠与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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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单方承诺(赠送)在未转移所有权时可以撤销
来源:网络 作者:惠阳婚姻家庭律师 时间: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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