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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疑丈夫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双方应该相互理解信任 不准予离婚

来源:大亚湾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   作者:大亚湾婚姻纠纷律师  时间:2019-12-13

    大亚湾法院审理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两人已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并生育二个子,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为此,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应当多做沟通与交流,增强相互的理解和信任,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应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不予准许。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1391民初975号

原告:郑某,女,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被告:黄某1,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原郑某兰诉被黄某1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郑某兰到庭参加诉讼、被黄某1强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经短暂交往后××××年××月××日日在大亚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日,长黄某2鸿出生,2010年6月3日,次黄某3涛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因家庭锁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有第三者且长期在外与第三者同居,致双方婚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经慎重考虑,感觉实无法再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双方感情现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长黄某2鸿、次黄某3涛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未答也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在大亚湾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儿子黄某2,××××年××月××日年生育第二个儿子黄某3。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双方因家庭锁事及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等原因时有发生争吵。2016年3月28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两人已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并生育二个子,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为此,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应当多做沟通与交流,增强相互的理解和信任,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应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邹伟如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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