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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检察院:借用摩托车行却出售得款逃匿构成诈骗罪

来源:惠阳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邱文峰律师  时间:2016-02-03

      2014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戴松余谎称到医院看望亲戚,向同事邱某成借其本田摩托车(价值9082元),借到手后直接将该车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一家摩托车行后逃匿。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戴松余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戴松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松余,男,199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2014年5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松余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松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戴松余谎称到医院看望亲戚,向同事邱某成借其本田摩托车(价值9082元),借到手后直接将该车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一家摩托车行后逃匿。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戴松余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戴松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松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戴松余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戴松余以要去医院看望亲戚为由,向同事邱某成借得其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82元),然后将该摩托车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一家摩托车行后逃匿。2015年1月16日,戴松余被抓获归案。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邱某成的陈述、证人刘某敏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机动车行驶证、现场勘查记录、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惠东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戴松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松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戴松余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戴松余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松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志浓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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