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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贩卖毒品罪辩护:贩毒数量与刑期的比例关系

来源:惠阳区人民法院   作者:邱文峰  时间:2016-01-28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49号

被告人高辉为非法牟利,于2015年1月20日20时许,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崇雅路好宜多商场停车场向吸毒人员“阿俊”(具体姓名不详,无法查找)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吸毒人员“阿俊”则趁机逃走。民警当场在被告人高辉身上缴获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2小包(经鉴定,净重0.8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手机两部、摩托车一辆。根据被告人高辉的供述,在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莲塘西路XX巷X号XXX房内缴获用透明密封袋包装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14小包(经鉴定,共净重8.4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透明密封袋包装红色颗粒状可疑毒品2粒(经鉴定,共净重为0.1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及电子秤1台、透明胶袋、锡纸一批、自制吸毒工具1个。

  被告人高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高辉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辉具有以贩养吸情节,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9号

2014年8月份起,被告人李某力从他人处购买毒品氯胺酮,后多次转卖给吸毒人员方某杰吸食,同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力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金秋大道金秋湾饭店对面路段准备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方某杰时被公安人员发现,李某力驾车逃离现场,后李某力弃车逃跑,公安人员在李某力驾驶的车上缴获毒品氯胺酮10.71克,李某力在其母亲的规劝下于当天回到家中配合公安人员调查,公安人员在李某力的家里缴获毒品氯胺酮12.68克。

被告人李某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力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力在其家属规劝下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96号

2014年11月份起,被告人廖育旭向“军哥”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多次转卖给吸毒人员邹某威,同年12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廖育旭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将军路口志高公寓门前准备与吸毒人员邹某威交易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在廖育旭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54克。

    一、被告人廖育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告人廖育旭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54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廖育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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