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21时许,钟某亮因上述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人民医院救治,期间,钟某亮因吸食毒品和醉酒后精神亢奋,殴打被害人刘某文医生,致其头部、腰部、腿部受伤,并损坏了该医院一部心电图仪、大厅内的一排座椅、急救车的铁门,将急症室内的急救床推倒在地。经价格鉴定,被毁的心电图仪价值人民币30100元。公安机关随后将钟某亮带回派出所调查。经甲基安非他明毒品尿液检测,钟某亮检测结果呈阳性。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亮,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亮犯危险驾驶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钟某亮酒后驾驶粤Bxxxx轿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演达路路段时碰撞道路上停放车辆(粤Lxxxx小型轿车、粤BAxxx小型轿车、粤LKxxx轿车),造成道路上停放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钟某亮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63毫克/100毫升,属于酒醉危险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亮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停放车辆的小型轿车所有人缪某强、林某跃、陈某行不负此事故责任。当日21时许,钟某亮因上述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人民医院救治,期间,钟某亮因吸食毒品和醉酒后精神亢奋,殴打被害人刘某文医生,致其头部、腰部、腿部受伤,并损坏了该医院一部心电图仪、大厅内的一排座椅、急救车的铁门,将急症室内的急救床推倒在地。经价格鉴定,被毁的心电图仪价值人民币30100元。公安机关随后将钟某亮带回派出所调查。经甲基安非他明毒品尿液检测,钟某亮检测结果呈阳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钟某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亮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15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钟某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Bxxx丰田VCVIO小型汽车途经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演达路路段时,碰撞被害人缪某强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粤Lxxxx大众小型轿车,致使该车碰撞被害人林某跃停放在旁边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Axxx雅阁小型汽车和被害人陈某行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粤LKxxx丰田TV7130GL3小型汽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钟某亮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63毫克/100毫升,属于酒醉危险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亮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停放车辆的小型轿车所有人缪某强、林某跃、陈某行不负此事故责任。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缪某强的陈述:2015年4月15日20时10分许,我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Lxxxx大众迈腾小型轿车停放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金碧雅苑小区南门前面,我下车行至小区门口时,突然听到一声巨响,我立即跑到小汽车停放位置查看,看见我小车前面右前角被一辆丰田小型轿车碰烂,并致使我车连环碰撞停在人行道的二辆小汽车,造成三辆小汽车损坏,我立即打电话报警及向保险公司报告。
(2)被害人林某跃的陈述:2015年4月15日19时许,我将一辆车牌号为粤BAxxx的雅阁小型汽车停放在淡水街道办演达路金碧雅苑小区门口,后邻居于当日20时许告知我说小车被碰撞,交警已到达现场处理。
(3)被害人陈某喜的陈述:2015年4月15日17时30分许,我儿子陈某行驾驶车牌号为粤LKxxx的丰田TV7130GL3小型汽车停放在淡水街道办演达路金碧雅苑小区门口。当日20时15分许,看见我家小汽车被一辆小汽车碰撞,肇事司机已不在现场,我立即报警。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演达三路金碧雅苑小区门口,车牌号为粤Lxxxx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的前右角被撞坏;车牌号为粤BAxxx的雅阁小型汽车后右角被撞坏;车牌号为粤LKxxx的丰田TV7130GL3小型汽车尾部被撞坏;被告人钟某亮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xxxx丰田VCVIO小型汽车前右角撞坏。
3、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淡澳法鉴所(2015)毒鉴字第249号],证实钟某亮于2015年4月16日被送检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63毫克/100毫升。
4、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道出具的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钟某亮名下未查询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5、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道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车牌号为粤Bxxxx丰田VCVIO小型汽车的所有人是钟某亮。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41321(2015)C00270号],证实被告人钟某亮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钟某亮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停放车辆的小型汽车所有人缪某强、林某跃、陈某行不负此事故责任。
7、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华辉汽车维修中心出具的维修清单,证实车牌号为粤Lxxxx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维修费用共人民币30135元。
8、被告人钟某亮的供述:2015年4月15日19时许,我独自在淡水街道办大埔的一家小店门前喝酒和吃花生。约半个小时后,我驾驶小汽车往演达路金碧雅苑小区方向行驶,行至万客来车行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我被撞晕了,过了一会交警赶到现场。
二、2015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亮因上述交通事故受伤被120救护车送到惠阳区人民医院治疗。期间,钟某亮因吸食毒品和醉酒后精神亢奋,推翻该医院走廊里的一排座椅,还将该医院一部心电图仪推翻倒地损坏(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30100元),将急症室内的急救床推倒在地,并殴打被害人刘某文医生,致其头部、腰部、腿部受伤(未验伤),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钟某亮带回调查。后经甲基安非他明毒品尿液检测,钟某亮检测结果呈阳性。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文的陈述:2015年4月15日21时许,我在惠阳区人民医院一楼2号外科诊室上班时,听到走廊里有吵闹的声音,我出去看见一名男子被本院救护车接载回来躺在车床上,护士准备带他去做检查时,该男子从车床上坐起来用脚踢车床,接着他下地用脚去踢翻走廊里的一排椅子,又用脚踢翻车床,该男子躺在地上乱踢东西。护士在旁边不敢上前去阻拦他,该男子用脚踢翻旁边的1辆小推车,车上的1部心电图仪掉在地上损坏,该男子还在抢救室里乱踢东西,因该男子醉酒,将抢救室踢得一团糟,我上前去阻拦他,被他用脚踢中腰部一下、大腿一下,头部被打了一拳,我只好躲避,后保安员赶过来控制住他。
(2)惠阳区人民医院急救室护士杨某的陈述:2015年4月15日21时许,我在区人民医院急救室里上班,医院急救车接载回一名男子,该男子被医务人员扶下急救床车后突然无法自控,在走廊里把一排椅子抬起来摔在地上,自己跑到急救室里把急救床翻倒在地,将一部心电图仪推倒在地上,又跑到急救车处踢坏车的铁门。该男子跑回急救室准备推倒一台冰箱时,被一名医生跑进来将冰箱护住,该男子趁机用脚踢了医生几脚,保安员过来控制住该男子。
经辨认照片,刘某文、杨某均确认被告人钟某亮是故意毁坏财物的人。
证人证言
(1)证人的金某证言:2015年4月15日21时许,我在区人民医院保安宿舍休息,突然接到保安室打电话说,急救室里有人闹事要立即过来帮忙。我从宿舍跑步到急救室后看见里面有名醉酒的男子把急救床翻倒在地,踢翻旁边的1辆小推车,车上的1部心电图仪掉在地上损坏,踢坏救护车的铁门,将走廊通道的消毒药水打翻在地上,该男子又准备跑进急救室将冰箱推倒时,一名医生跑进来护住冰箱,该男子用脚踢了医生几脚,我和同事幸某福马上将醉酒男子控制住。
(2)证人幸某福的证言:2015年4月15日21时许,我在区人民医院监控室里上班,我同事王某打电话说急救室里有人闹事,我赶到后看见一名男子在地上来回翻滚,我们制止不听,该男子无法自控,将大厅的一排凳子抬起来摔在地上,把急救室里的急救床翻倒在地,踢坏救护车的铁门,该男子又准备跑进去将冰箱推倒时,一名医生跑进来护住冰箱,该男子用脚踢了医生几脚,我和同事马上将醉酒男子控制并报警。
经辨认照片,金某、幸某福均确认被告人钟某亮是故意毁坏财物的人。
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爱民东路区人民医院急诊部抢救室。
4、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损坏心电图仪价值人民币30100元。
5、公安机关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钟某亮经甲基安非他明毒品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
6、被告人钟某亮的供述:交警赶到现场后看到我受伤了,通知救护车把我接到惠阳区人民医院抢救室,我因为身体十分疼痛,从车床上面滚下地来,在地面滚来滚去四处乱踢,后有人报警。
证据确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亮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星亮
审 判 员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林景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子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