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号 | 案情摘要 | 判决结果 | 邱文峰律师点评 |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90号 | 2015年4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泉在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黄洞村委会黄洞村一出租屋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某用啤酒瓶砸伤王某泉的头部,致王某泉轻伤二级。 |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352号 | 被告人付光绪与被害人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7月17日23时30分许,因感情问题,被告人付光绪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委会一出租屋找到被害人刘某兰,两人发生争执,付光绪持水果刀将刘某兰捅伤,致刘某兰重伤二级,同年9月26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付光绪。 | 被告人付光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被告人付光绪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号 | 2013年6月6日19时许,被害人许某庄、韩某全、杨某明等人在被告人龚某鹏、龚某超、龚某伟三兄弟经营的一间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锦江钻石的美食美容养生鸡煲店吃宵夜。期间,被害人韩某全从其他地方买来啤酒消费遭到被告人龚某鹏的拒绝,称该宵夜档不允许自带酒水,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龚某伟、龚某鹏、龚某超手持菜刀追砍许某庄、韩某全、杨某明等人,以致于被害人许某庄身体多处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为轻伤。 | 一、被告人龚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 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
(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04号 | 015年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波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某某购物广场后面一出租屋X楼XXX房与被害人苏某文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波持啤酒瓶砸伤苏某文,致苏某文轻伤一级。 | 被告人何某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被告人何某波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某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