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受不同的部门法律调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 2008]11号)第110条与第163条分别规定了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和劳动合同纠纷的案由,二者属于并列关系,故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区别于劳动争议案件。司法实践中,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2)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3)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4)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佣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
(5)未取得就业许可的外国人和台港澳居民与内地雇用单位之间的纠纷;
(6)已领取退休金或已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与招用单位之间的纠纷;
(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与其雇用的人员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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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认定为雇佣关系常见7种情形(现表述为劳务关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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