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 | ||
子项名称 | 工伤认定 | ||
办理机构 | 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办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事业 |
承办科室 | 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股 | 联系电话 | 3363420 |
受理时限、事项有效期及办理地址 | |||
受理时限: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案情复杂的,在60日作出工伤认定。 事项有效期:《工伤认定决定书》长期有效。 办理地址: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工伤医疗保险股 电话:3363420 传真:3396177 | |||
设立依据和收费标准 | |||
设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收费标准:免收费 | |||
申请条件 |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申报材料 | |||
⑴ 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⑶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⑷ 身份证明复印件; ⑸ 一寸照片4张; ⑹ 参加社会保险的须提供社保证或参保证明。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⑴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⑵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⑶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⑷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⑸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⑹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 |||
办理程序 | |||
1、窗口受理申请; 2、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属工伤或非工伤的决定。 | |||
申报表格 |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
备注 |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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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工伤医疗保险股工伤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