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伤(亡)者受伤害前已参加惠州市工伤保险;
2、伤(亡)者已经惠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伤者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二、申请时限:
1、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申请人应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申请工伤补偿;
2、因工负伤致残的,申请人应在伤残鉴定后30日内申请工伤补偿;
3、因工负伤死亡的,申请人应在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后30日内申请工伤补偿。
备注:申办待遇时,经办人和伤者本人必须到场(死亡的除外)
三、提交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表》
2、《惠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3、工伤认定书原件;
4、身份证见原件留复印件;
5、门诊治疗的提供原始票据、费用清单及检查报告和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6、住院治疗的提供原始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7、转市外医院治疗的,提供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8、旧伤复发的,提供经同意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9、评定伤残或护理等级的,提供《惠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0、工亡职工,提供《死亡通知书》和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11、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经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安装或购置辅助器具审批表》及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惠州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核准表》。
12、享受长期待遇的伤残职工和供养亲属于每年6月和12月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四、服务承诺:
月结日(每月25日左右)前申报且资料齐全的,于次月将工伤保险待遇划拨至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供养)账号,职工个人待遇由单位负责发放给职工。
业务咨询电话:0752-3383056 传真:3383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