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和获得报酬权。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参加和组织工会权。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3)监督权。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指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依照《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4)管理权。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5)合同解除权。
一是随时解除合同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二是通知解除合同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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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劳动法律师:劳动者享基本权利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