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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原因力和 “险情+避让”理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8

一、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就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力基础上的 “险情+避让”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确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再根据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分析事故成因,根据事故成因确定当事人责任。《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据此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称之为“认定的责任”。因此,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基本原则就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力基础上的  “险情+避让”理论。

二、 “险情+避让”二元事故责任认定理论

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基于认定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法理,比较倾向于“险情+避让”二元事故责任认定理论,来解决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承担责任大小的问题。简言之,交通事故的发生取决于致险方所制造的“险情”与避让方对险情的“避让”,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同时考虑“险情”与“避让”二个因素。

如果致险方所制造的“险情”没有给避让方留有必要的避让时间与避让空间,事故就必然发生,致险方就应当承担主要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如果致险方所制造的“险情”已经给避让方留有必要的避让时间与避让空间,由于避让方的过错没有有效避让,事故也必然发生,此时不排除视避让方过错情节承担主要责任的可能性。

三、危险分配理论

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并没有使危险作业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有所减轻或消除。只不过是将原先由危险作业人员承担的注意义务分解了,并将其分配给不同的主体,这就产生了危险分配理论。危险分配理论要求在从事危险作业时,参与者应当以相互间的信赖为基础,对于危险作业所发生的危险,相互间予以合理分配,就各自分担的部分予以确切地实施。相互间分担回避危险,使危险减轻或者消除的义务。在危险分配时,如果加害人注意义务的范围较广,那么,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范围就较小,总之双方的注意义务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基本原则是:谁应当分担的注意义务越多,谁的交通事故责任就越大。

1、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是指在各方当事人都具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各方对道路交通法律注意义务的轻重,分配交通事故责任。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目的,是通过增加优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来促使交通参与者切实履行结果回避义务,减少交通事故。这是处理交通事故的特有原则,是法治抑强扶弱基本精神的体现。

2、信赖原则

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在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过失责任。其理论渊源是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而确认的危险分配理论,或者说,信赖原则是与被允许的危险、危险分配原则互为表里的。

信赖原则最先与处理交通事故有关,根据传统过失理论的观点,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就有注意义务,只要认识到危害结果就应该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在交通运输中,作为业务上有特定要求的驾驶员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事故发生一般都有预见可能,而且也有安全驾驶、注意各种交通元素、避免事故发生的义务。这样,驾驶员在驾驶时必须时刻瞻前顾后,提心吊胆,否则发生了事故其过失责任在所难免。这样过严的要求,虽然充分保障了行人的安全,但同时也使汽车丧失了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性能。为改变此种状况,信赖原则被引进。根据信赖原则,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在遵守交通行为规则而实施其行为时,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就可以信赖其他有关人员也会遵守交通行为规则。如果其他人不遵守交通行为规则造成了事故,遵守交通行为规则的行为人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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