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所需资料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二)办事程序
新车主住址在辖区内: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新车主住址在辖区外: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登记审核岗
(三)办事期限
1、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2、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
迁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