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居住在香港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的办理 | ||
子项名称 | |||
办理机构 | 惠州市民政局 | 申办对象 | 面向个人 |
承办科室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 联系电话 | 2809201 |
受理时限、事项有效期及办理地址 | |||
受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事项有效期: 办理地址: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行政中心一号楼三楼 | |||
设立依据和收费标准 | |||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大1998年11月4日修正,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收费标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349;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98号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合计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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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
申请条件: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1、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2、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4、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6、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 |||
申报材料 | |||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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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
1、向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 | |||
申报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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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香港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的办理
来源:惠州市民政局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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