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不清楚对方股票信息怎么处理?
随着经济的不段发展,人们对股票市场的认知程度也大幅提高,股票投资也进入了普通家庭。因此,离婚时经常碰到股票纠纷也就不奇怪了。但因股票投资的电子化导致其不易被发现,离婚时如何对股票举证成了一个难题。如何成功收集对方股票信息呢?
如果清楚对方开户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到开户的证券公司打印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资金监管银行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
如果不清楚是哪家证券公司也不必气馁,只要知道对方身份证号,也一样可以查询,只不过是稍微麻烦些。当事人或委托的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会根据提供的身份证号直接去中国证券上海结算中心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中心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查到股票信息后,可以查出开户的证券公司,然后到开户的证券公司调查对方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及资金账户余额。
离婚时故意将财产转给当事人一方以规避债务清偿该如何处理?
离婚时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经常采取一些非常规方法规避债务。比如为了保护家庭,故意协议离婚,将家庭财产留给另一方,而债务人则造成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那么该情形该如何处理?针对该情形,应分清债务的性质,如果是一方欠款,但实质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即使已离婚,不管财产如何分割,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夫妻双方名下的原共有财产。
如果是债务人个人债务,因债务人故意放弃财产的行为涉嫌恶意规避债务,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行使撤销权应符合以下要素:一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三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如果发生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债务人一方故意将财产约定给另一方的,那么这份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则涉嫌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对该协议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行使撤销权。
协议离婚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但当事人并不能以此来作为规避债务的法宝。协议离婚后,当事人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约定是双方自由意思的表示,理应受到尊重。但其是否合法,行政登记机关在当事人离婚时只是作形式审查,而没有作实质性的判断。因此如果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赋予了相关受害方的救济权利,即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方私自借款离婚时是否需要双方分摊?
我国婚姻制度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也就是夫妻婚后的收入及相应财产原则上是共同财产,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既然财产共享,债务当然也要共同承担。因此,婚后,不管是夫妻一方或是夫妻双方向第三人举债,第三人均有权向夫妻双方任何一人或夫妻双方同时主张偿还。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也就是说,不论是双方是否已离婚,只要债务是发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或者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来清偿。
当然,也并不是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关系期间一方的借款就一定是共同债务。如果借款的一方明确向债权人表明该欠款是个人借款,或者是夫妻双方有婚后财产约定,个人财产归自己支配,且借款人清楚该约定,这两种情况下,债权人仍向夫妻任何一方借款的,应视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活所需,或是基于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或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也包括夫妻共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共同经营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的投资、生产经营,也包括一方从事生产经营但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家庭的情形。
如果一方是私自向他人借款,不管是否用于家庭或夫妻双方是否有婚内财产约定,债权人有可以向夫妻双方追偿,因为夫妻双方的协议只有内部约定,而无法对抗第三人。但如果一方借款确实是用于个人,或是非法债务,而未借款一方能举证证明非共同债务的,可以在承担连带责任后,要求私自借债方赔偿,或者在离婚时请求法院确认为个人债务。
离婚时陪嫁物品如何分割?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段丰富,且现在奉行的独生子女政策,一旦子女结婚,家庭条件不错的女方父母出于对女儿的疼爱,往往在子女结婚时陪送大量的物品或财产。陪送的物品也早已超出了传统的几套件,不仅仅限于黄金、首饰等,甚至包括房产,高档汽车等贵重品。那么,对于这部分陪嫁物品离婚时该如何分配呢?
这些物品在性质上都属于对子女的赠与,倒底是对子女个人赠与还是夫妻双方的赠与,要视陪嫁物品发生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的顺序。若陪嫁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一般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如果发生在婚后,无特殊说明,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对婚后父母一方或双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从这个规定来看,如果是结婚时陪嫁的是房产,不管是婚前不是婚后,只要名字是登记在女方的名下,均视为女方个人的财产。
如果是婚后女方父母陪嫁的家具、家电等动产,未明确表明是赠与子女个人的,则一般视为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动产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养老保险金该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将《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为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但由于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界定存有分歧,因此司法实践判罚不一。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对离婚时养老保险的分割作了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可作如下理解:1、离婚时双方均已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的,该保险金数额确定,可以按“其他财产”来进行分割;2、如果离婚时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离婚双方只能请求分割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缴部分,无权主张分割单位缴交部分。3、请求分割的养老金应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交付,如果是个人以婚前财产出资,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一次性工龄补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次性工龄补助,也称买断工龄款。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员工提前办理退休或离职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的工龄补助。对于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从买断工龄款的目的或性质来看,其具有补偿性、救济性、保障性的特点。补偿离开单位的损失,救济保障今后的生活。其性质和特征与养老保险金或破产安置补偿相类似,应当按照特殊共同财产来处理。它不像人身伤害补偿一样具有强烈的身份性,而是基于工作产生,因此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但与一般共同财产有区别,鉴于是对工作年限的补偿,因此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补偿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合理。
至于具体如何分割,可以参照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即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房产过户涉及的费用
夫妻离婚涉及的问题主要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要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那么,如何办理离婚析产?夫妻离婚房产过户涉及的费用有哪些?
一、如何办理离婚析产?
办理离婚析产,需要带齐以下资料:
1、离婚判决书(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如初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需提供民事调解书或生效书)或离婚协议书(需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没有公证的需夫妻双方亲自到现场办理析产登记)或离婚证(背后需注明财产分配情况);
2、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需带备);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委托书。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其相应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二、夫妻离婚房产过户只收取变更登记的手续费,不额外收费。
对于夫妻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析产是免交易税费的。办理离婚产权过户的手续为: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费用约500-800元)(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可免该步骤,即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一般即日可出);
3、 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约10个工作日);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约7个工作日)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交证照印花税5元)
三、夫妻离婚房产产权变更涉税问题
离婚房产分割涉税问题,主要是房屋产权变更环节。按法律规定对婚后财产(房屋)不管产权所有人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析产时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二是双方各拥有一部分;三是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份额得到补偿。如果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离婚后的持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原产权所有人不是离婚后的持有人,则需要产权变更,变更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的征免界定。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其中第(一)项:离婚财产分割;第(二)项: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属于无偿赠与配偶;对各拥有一部,属于离婚财产分割都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一方拥有,另一方得到补偿也应该属于离婚房产分割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契税问题,在离婚分割房产办理产权时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判定,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也就是,无论是分割后办理各方拥有产权,还是归一方拥有产权,也无论是一方放弃还是一方得到补偿,在变更产权时都不征收契税。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离婚房产分割,如果一方放弃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各拥有一部分,分割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补偿,对得到补偿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再看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二)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从这个文件分析,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是不是在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对方补偿时,就要对得到补偿的一方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这个环节不征个人所得税。理由是:这部分财产原本就属于个人所有,并非转让行为,只是通过变现形式拥有自己的财产。另外,如果离婚前这个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男方,离婚后男方拥有,女方得到补偿,则不需要更名。也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离婚前这个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男方,离婚后归女方拥有,男方得到补偿时则需要更名。更名时如果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不公平。所以,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只有在转让给第三人(非夫妻各方)时,才涉及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三)项还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征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当再次转让时,要涉及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